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6日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3年内试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表示,作出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对接国家层面法制保障的举措,保持国家法制统一;二是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
一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决定所说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就是指负面清单之外。自贸区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内容,由现在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调整实施的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据法律专家介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其中的一些条文都将在自贸区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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