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记者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了解到,为保证税收收入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明年1月1日起,我市对税收票证管理统一实行新规。这是1998年以来涉税票证管理改革幅度最大一次。
根据新规,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它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主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据悉,新规出台,将大大简化原有的税收票证种类。届时,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但可采用“一票多税”的方式填开。也就是说,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可分行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