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在台从事建设活动的管理,落实《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86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建管〔2012〕17号)文件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完善,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将《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3年9月12日
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且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施工(含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建筑业类企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中介服务(指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建设活动的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必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外地企业的管理。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外地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五条外地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证书》分别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取得《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外地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六条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应设有驻台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1)总承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驻台负责人需A证,驻台技术负责人需B证,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C证。(A证、B证、C证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下同)
(2)专业承包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总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驻台负责人需A证,驻台技术负责人需B证,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C证。
(3)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是同一人,且企业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不能作为驻台人员。
(4)劳务分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5人。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自有在台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余企业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的办公场所内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办公电话、电脑、打印机等。
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分专业承包企业需按下列额度缴纳欠薪保障金:
(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120万元。
(2)专业承包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60万元。
(3)劳务分包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30万元。
4.有拟派驻台州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驻台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工程项目关键岗位;
(2)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以项目部为单位配备主要管理人员。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需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及岗位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相关中级以上技工各1人。
(二)中介服务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驻台机构(分支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1)监理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
(2)招标代理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造价咨询企业: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注册在企业分支机构)。
(4)检测(监测)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自有在台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2)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的办公场所内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办公电话、电脑、打印机等。
3.检测企业需具备与检测内容相对应的试验条件及设备。
第七条办理进台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一)施工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1.《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书副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驻台机构设立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企业驻台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1)身份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2)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3)劳动合同;
(4)近3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
6.《外地建筑业类企业驻台固定办公场所核查申请表》(附房屋租赁合同);
7.《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8.欠薪保障金付款凭证(含收款收据、复审时提交);
9.无欠薪承诺书;
10.企业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11.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中介服务企业
1.《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书副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资质证书》:《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指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指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指检测企业);
3.《外省检测企业进入浙江登记备案证明》(指检测企业);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浙江登记备案证明》(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4.企业驻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文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企业驻台机构(分支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1)身份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2)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3)劳动合同;
(4)近三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
7.《外地建筑业类企业驻台固定办公场所核查申请表》(附房屋租赁合同);
8.《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办理进台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外地企业应将企业信息和人员(包括驻台机构管理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www.tzjzy.com)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
(二)外地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向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交进台登记材料(相关证书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企业所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进行身份核实;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外地企业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并保存影像资料。
(三)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对进台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初审,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经初审后认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需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
(四)外地企业向我局提交经初审的进台登记材料(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可不再提交,需重新核查的除外)。
(五)我局对进台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进台登记手续,颁发《登记证》及《业务手册》;经复审后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
(六)外地企业在初审或复审过程中接到书面反馈意见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或重新办理进台登记手续。
(七)外地企业携企业公章在《登记证》留模后,领取《登记证》及《业务手册》。
第九条外地企业在取得《登记证》后,方可到市、各县(市)招投标中心申领交易证。
取得《登记证》的外地企业基本情况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www.tzjzy.com)公布并提供查询。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为规范外地企业的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我局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办法,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地企业在台从事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将予以收回《登记证》。
第十一条《登记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内,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外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对外地企业办公场所和驻台人员的到岗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上报我局处理。
第十二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实行承接业务登记制度,外地施工及监理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取得一个业务合同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持业务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办理业务登记。
第十三条《业务手册》实行年度登记制度,外地施工及监理企业每年3月份需到企业登记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企业在台情况进行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登记且在登记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催告后仍不参加登记的或登记结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局将予以收回《登记证》。
第十四条外地企业应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携相关资料到备案登记地办理考核续期手续。备案登记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外地企业进行考核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考核结果。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外地企业,我局将不予延期并收回《登记证》。考核合格及符合续期要求的外地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续办手续,并需提交《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续期申请表》。
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考核定为不合格:
1.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被台州市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通报及以上处理的;
2.发生过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2次及以上的;
3.发生一起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
4.外地企业连续三个年度内无在台业绩的。
第十五条外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予以收回或注销《登记证》:
(一)企业驻台情况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且未在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正手续的;
(二)企业办理进台登记手续时提交的登记材料和领取的《登记证》中的内容发生变更且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发生一起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企业被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后,在公示期内再次被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有1次被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的;
(五)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九)拖欠民工工资,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并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十)违反台州市相关规定应被清退的;
(十一)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外地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应提交《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的还应同时提交《登记证》和涉及到本办法第七条列明的相关材料;办理注销手续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还需提供已竣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无欠薪证明。
第十七条凡被我局收回或注销《登记证》的外地企业,5年内不再给予办理《登记证》。
第十八条外地企业办理办公场所跨县(市、区)变更的,应当先征得原办公场所所在地和接受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到台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外地企业领取的《登记证》遗失的,应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再到台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政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登记证》超出有效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外地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台建规〔2007〕9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外地建筑业类企业驻台固定办公场所核查申请表》
4.《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5.《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证》
6.《台州市外地施工及监理企业业务手册》
7.《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
8.《欠薪保障金支付承诺书》
9.《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承诺书》
10.《台州市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台登记续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