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他又开车出去,还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是可以拒赔交强险呢?昨天,江东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孙某,41岁,金华人,十年前举家来宁波创业,稍有成就。
2010年,他买了一辆别克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去年12月8日晚上十点多,孙某接到朋友电话,需要马上赶到某地处理紧急事情。
听完电话,他拿起车钥匙扭头就走。妻子赶紧拉住他,提醒他,因为前阵子酒驾,驾驶证还被扣留在交警大队呢,哪能开车。
孙某犹豫了一下,还是决定出去:“我就开出去一会儿,现在已经很晚了,不会被查到的。”妻子只能无奈地看着他开车离去。
好巧不巧,路上出了事故。孙某开车经过东方瑞士小区附近时,撞上了骑着一辆无牌电动车的张某,张某受伤倒地。
交警发现,孙某前不久刚因为酒驾被查,虽然饮酒的量尚未到达入刑标准,但驾照还被扣留着呢。交警认定,孙某因车速过快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将孙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中的1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和孙某均认为:孙某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并具有适格的驾驶证,发生事故时他的驾驶证只是被暂扣,事故原因与此也没有关联性,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孙某的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应等同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对本案损失拒赔。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认为驾驶人在驾照被扣留期间开车,的确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但对由此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近5万元,其余近4万的损失由孙某承担80%。
本案中,孙某需承担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加上保险公司以后可能向其追偿的近5万元,共计损失高达8万多元,还不算他爱车的车损,代价可谓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