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不停工可当即查拆
记者12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陈钟表示,近年来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同时,违法建筑也日益成为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符合全省实际、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将实施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指出,对已认定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
在遏制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方面,《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指出,这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仍继续建设的,可拆除继续建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