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影楼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家专业影楼在给孩子拍满月照后,因忘了刻录到光盘而造成照片遗失,孩子家长觉得影楼侵犯了孩子“一般人格权”,将影楼告上了法院。
主动上门拍满月照
去年2月8日,刘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男孩迪迪(化名)。刘女士把儿子当成了宝贝,恨不得每时每刻都不让儿子离身。
在迪迪满月当天,一名摄影师敲开了刘女士的家门。这名摄影师是温岭市某儿童影楼的工作人员,作为店里的推广活动,他给迪迪拍了约50张免费的照片。他还与刘女士约定,假如选择在影楼为孩子拍摄百日照,他将赠送相应数量的满月照。
去年5月17日,刘女士在影楼购买了价值2780元的百日照的拍摄套餐,同时挑选了30张儿子的满月照。
照片没了告上法院
刘女士拿到儿子的百日照后却没有满月照,影楼解释,下次将满月照跟周岁照一起给刘女士。今年2月8日,刘女士又到影楼拍摄儿子的周岁照,并再次讨要满月照,这时影楼方面才告知她,摄影师掌中宝丢失,照片没了。
“摄影师来拍照时,我家人也在旁边拍,但因为我们没有打闪光灯,拍糊了,就删掉了。一心等着影楼的照片。”刘女士很懊恼。一想到这件事,她就难过,“朋友或同事的小孩满月,看到他们的满月照,我就很难过,觉得对不住迪迪,没有给他留住满月的记忆。”
6月24日,刘女士将该影楼告上了温岭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影楼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判赔1000元精神损失
庭审中,有多份证据证明,刘女士是迪迪满一周岁后才得知满月照被丢失的,如果补拍已不再有象征意义,且满月照丢失给刘女士一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影楼在法庭上说,满月照是无偿赠送的,不应该属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范围。法院没有认同这个观点,满月是孩子成长的重要阶段,中国历来就有拍满月照的习俗,这些照片既见证了孩子的成长过程,也寄托了父母的关爱,属于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
法院认为,影楼作为专业摄影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迪迪的满月照丢失。丢失后也没有及时告知,有主观上的过失,照片的丢失让刘女士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感情愧疚和遗憾。据此,法院于9月5日一审判决,影楼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名词解释
一般人格权:
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基于维护自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