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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了人,消费者获赔1.5万元
2013年09月1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前段时间高温酷暑,市场上的啤酒销量也不断攀升,但随之而来的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也时有出现,前个月,玉环的吕先生就碰到这样的事。

  “我买了一箱啤酒,刚想打开喝,结果啤酒瓶突然爆炸,炸伤了我,商家还不愿赔偿。”近日,玉环县消保委受理了吕先生的投诉。

  今年7月13日,吕先生和一帮朋友共七人在玉环一家量贩式KTV聚会,期间,他叫了一箱冰啤。吕先生一边热情地招呼朋友,一边忙着开啤酒,大家喝得很畅快。

  不料,当他拿起其中一瓶啤酒正准备打开时,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啤酒瓶炸开了,玻璃碎片四溅,炸伤了吕先生的右腿,当场血流如注,立马被送往医院紧急处理。后来,经医院诊断,吕先生脚筋断裂,需要住院治疗。

  之后,吕先生联系到量贩KTV负责人和啤酒生产方,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过双方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吕先生向当地消保委投诉。

  考虑到吕先生的伤口较痛,行动不太方便,为此,7月18日,消费者、量贩KTV负责人、啤酒厂方三方约定了时间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对于这起啤酒伤人事故,厂方及量贩KTV负责人承认啤酒自爆属实,同时表示会负责到底,不过对于吕先生提出的要求赔偿15000元,均表示还需协商后再作答复。

  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最后,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被投诉方同意赔偿支付消费者医药费2703元,三个月的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等费用3297元,共计15000元。

  对此,玉环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瓶装啤酒时,应选择生产日期在两年内外观较新的“B”字瓶;拿啤酒时要轻拿轻放,避免剧烈摇晃和碰撞;开启瓶装啤酒时则应使用开瓶器,将瓶子正放,远离脸部,并要避开人群。另外,如果遇到啤酒瓶爆炸伤人,要尽量保护好现场以及碎片,及时和经销商联系,并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到消保委投诉。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记者 张 超 通讯员 林 玲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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