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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优秀师资“流动”起来
2013年09月09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师资差距一直是教育均衡的“拦路虎”,如何让名师、名校长更好地“动”起来?

  日前,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中小学校长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都要参与交流。从2014年起,公办中小学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将在全省全面实施。

  今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出现名师名校长,将不再是什么稀奇事。

  我市从2011年起开展教师交流

  去年,来自台州一中的省特级教师陶战勇“流动”到洪家中学担任校长助理。一年的挂职时间,陶战勇不仅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还开展英语教学指导,改变了洪家中学英语学科薄弱面貌。

  像陶战勇一样,2012年椒江区共有100多名城乡教师进行了换岗交流,是有史以来交流力度最大的一个学年。

  2011年4月,我市下发《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通过3到5年的努力,较好建立起适应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富有活力的教师有序交流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学校骨干师资相对均衡。

  一场以教育均衡为目标的教师“洗牌”,由此启幕。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农村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农村学校骨干教师培养与配备。”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李士安说,“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将促进教师队伍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与此同时,我市将农村中小学新上岗教师作为重点交流对象。对新招聘的农村中小学(不含建制镇镇区学校)教师实行“先落户,后上岗;先培训,后培养”的培养期制度。入职第一年,进城镇学校交流培训。相应地,农村学校因此而造成的师资短缺问题,由城镇学校通过教师柔性流动及支教等方式加以解决。

  省新规明确骨干教师流动比率不低于15%

  “校长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都应调入县域内的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与我市原先实行的将人事关系留在本校的支教交流制度不同,省教育厅出台的新规把由支教变成了真正的任教。

  根据新规,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对于这15%的骨干教师,文件中有明确界定,且教育厅对各市县都有相应考核。

  简单地说,城里教师流向农村,使优质师资得以共享;农村教师流向城里,让教师素质大幅提升。在我市近几年的实践中,一些农村教师相应向上流动到城区学校,通过“传帮带”和零距离观摩学习,教学水平快速提高。

  配合交流制度,新规也采取了激励举措。比如,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两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同时,建立和完善职称评聘机制,在职称评审中,适度向交流的教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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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王荧瑶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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