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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赠与“儿子”的房屋使用权等可否收回?
2013年09月06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与妻离婚8年后,才得知儿子非亲生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离婚后,出于父爱,他将房子的一部分给儿子居住使用。之后的探望中,他得知儿子非自己亲生,一怒之下,路桥的孙某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结婚多年生矛盾,平和离婚分财产

  孙某与李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1992年6月,李某生育一子。

  婚后,孙某与李某共同购置坐落于路桥区峰江街道某村商住小区六层房屋一间。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但因性格不和,矛盾开始慢慢积累,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姻关系逐渐走到尽头。

  2005年5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对上述夫妻共有的房屋分割进行约定: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其中一层、三层归儿子居住使用(包括出租收益也归儿子所有);孙某支付给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该款项于2005年12月底付清。

  心系儿子常探望,发生口角起疑心

  孙某虽然跟李某感情破裂,但对儿子还是有较深感情的,双方相处也比较融洽。孙某经常去探望儿子,但总受到李某的阻挠,为此两人经常发生口角。

  2012年的一天,双方再次为探望儿子的事发生争吵。李某生气之下脱口而出:“儿子又不是你生的,你来看什么看?”

  这话让孙某起了疑心。今年2月,孙某与儿子一起,去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3月份,鉴定意见出来了:依据DNA分析,可以排除孙某与儿子之间亲生血缘关系的存在。

  得知真相心不平,一纸诉状告前妻

  得知结果的孙某,内心异常痛苦矛盾:辛苦了21年,养大成人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挣扎许久后,孙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到路桥法院,要求收回赠与儿子的六层房屋中第一层、第三层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

  路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基于儿子是其亲生的错误认识,在与李某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现经司法鉴定,儿子与孙某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符合再审条件。目前,本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通讯员 马武军 记者 包斌斌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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