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出台《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哪些人群能受益?又有哪些保障新措施呢?快一起来看看吧。
受益人群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
无劳动能力怎么认定?
满足下列4项条件之一即可: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
怎么判断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6项情形之一即可: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生活保障
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服装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等四类,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并加以保障,可用于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疾病治疗
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
住房救助
优先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教育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丧葬服务
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 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
集中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未成年人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分散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共6项指标综合评估。其中:4项 (含)以上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2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或电头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的稿件,均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并保留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的电头。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