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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公开征求《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草案)》意见
2022年06月16日 来源: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新闻客户端

  近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

《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

(试行)(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向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草案)》,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以邮寄至:椒江区白云山南路323号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邮编:318000,信封正面备注“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草案)”字样。

  2.来电反馈,联系人:毛峥峥,联系电话:0576-88550229。

  3.公示期限为30日。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日



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

(草案)

  为了规范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凡进入轨道交通区域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应遵守本规范。

  一、乘客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和乘坐列车时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票务、安全、防疫等规定,接受、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车站安全,并注意车站的运营通告。对经劝告仍不配合检查、携带疑似危险品或未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对于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其进站乘车。

  (依据《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并参考杭州等地铁乘车规则)

  二、乘客须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规定的票务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车票;

  (二)乘客须凭有效车票进出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出站须使用同一张车票,确保乘车记录完整。对于使用乘车二维码等互联网票卡发生进出站乘车记录不完整时,乘客应该按照补登提醒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登记或确认进出站信息和乘车费用;

  (三)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各车站公示明确。超过有效时限的,按照轨道交通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四)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五)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轨道交通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加收票款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2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2名的超过人数按票价的5折优惠购票。(最终以政府批复的票价优惠政策为准)

  (依据《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并参考金华市乘客守则等)

  三、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参考杭州等地铁乘车规则等)

  四、乘客使用垂直电梯时,应先下后上,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学龄前儿童应在成年人陪同下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参考海宁等地铁乘车规则等)

  五、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或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应当携带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劝阻赤脚赤膊者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依据《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并参考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等)

  六、乘坐列车时应先下后上,排队候车;车厢拥挤时背包向前,文明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优先入座照顾专用座位;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并参考杭州等地铁乘车规则)

  七、为保证乘车安全,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四)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液氮、强磁化物等),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五)自行车,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本规范第五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残疾人助力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中禁止、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依据《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并参考《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坐守则》等)

  八、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设备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九)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并参考《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坐守则》等)

  九、乘客应自觉保持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列车内饮食(婴儿、病人除外),编结针织品;

  (三)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内进行商业宣传拍摄,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从事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以及扫描二维码等推销行为;

  (四)踩踏车站或车厢内座席;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袒露身体、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六)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助力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在运行的电扶梯上推挤、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及其他轨道交通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九)在车站或列车内大声喧哗、嬉戏、悬吊、吵闹、打架、醉酒闹事、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行为;

  (十)在车站或列车内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十一)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十二)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十三)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其他行为。

  (依据《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三十条,并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上车的乘客在车门两侧候车,下车的乘客从车门中部下车;候车时,禁止倚靠站台门;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间隙;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门;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到终点时,乘客应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一、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售检票机、自动扶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因乘客不当行为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二、遇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临时限制客流的工作。

  (依据《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并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三、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依据《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并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四、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服务。

  (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五、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六、在车站或列车内发现周边乘客有晕倒、抽搐等突发情况时,鼓励乘客间开展互助,同时主动、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并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乘客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救助人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等)

  十七、乘客须自觉遵守本规范,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温州市地铁乘车规范等)

  十八、本规范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标签: 轨道交通;乘客;台州市;乘车;地铁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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