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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出台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30条措施
2022年06月04日 来源: 掌上三门

  为帮助三门县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降低经营成本

01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02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03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4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05

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06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

07

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县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权属的土地房产的个体户,免收3个月房租。(2)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其申请酌情减免其房产税。(3)鼓励国有、国资为主的农贸市场,免收三个月摊位费,鼓励村办、民办市场以各种方式减免、降低场内经营户摊位费。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县国资办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08

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按90%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

09

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

  对个体工商户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10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年12月31日。

给予专项补贴

11

补贴防疫支出

  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县卫健局确定。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12

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

  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

13

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

强化金融帮扶

14

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

  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5

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

  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

16

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

  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

17

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

  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

18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

  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并实行保费补贴。

19

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便利度。

20

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

  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

优化营商环境

21

推行歇业制度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22

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

23

全面实施信用监管

  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核查,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报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4

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继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推行“全程网办”、智慧审批、告知承诺、“证照同发”登记审批模式。在餐饮、便利店等高频领域推广“证照联办”“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做法,对存在关联的多项许可,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并联办理”。对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探索实施街道(社区)为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场所作为登记疏导服务点。

25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继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照多址”经营。已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不含集群登记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可直接在网上开展经营活动。

26

加大公共服务供给

  充分利用现有的创业创新基地、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小微园、标准厂房和创业园(基地)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入园经营并获得与中小微企业同等权利,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管理指导、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法律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鼓励转型升级

27

推进主体升级

  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建立市场主体升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围绕提升公司制比率、税务登记率、统计目录率、企业存活率、上规升级率,进一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对成功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奖励每家“个转企”企业3000元;转型升级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奖励每家“个转企”企业1000元;二次转型为公司的,每家“个转企”企业奖励3000元。

28

提升创新能力

  鼓励个体工商户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与大中型企业开展合作,通过科技创新、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等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研制。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立项服务个体工商户品牌建设的相关标准。

29

鼓励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

  鼓励传统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云体验等新型经营模式,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鼓励老旧小商店、杂货店、小卖部等分散经营零售店通过加盟、合作等方式参与品牌连锁店经营。加快改造一批个体工商户聚集的专业市场,建设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消费场所。

30

积极开展创业能力提升服务

  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和孵化平台提供创业辅导服务,深入实施“马兰花”计划,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参加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等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标签: 个体工商户;服务;制造业;经营;鼓励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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