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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姿势扔垃圾,这些行为要说NO!
2021年01月27日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项伊丽 吴雄宇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月26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项伊丽 吴雄宇)撤桶并点之后该怎么做?其实,就是换个“姿势”扔垃圾!让随手扔,变随手分!

  以下错误示范,请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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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会怎样?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乱扔,这事物业能管吗?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物业能管哪些?物业不管有责任吗?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混收混运有人监管吗?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撤桶并点,定时定点,分类收集,定时投放,养成习惯,杜绝后患。

标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条例;浙江省;罚款;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人;运输单位;管理部门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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