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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3万娶的越南新娘跑了 高额中介费要不要还?
2019年01月09日 来源: 临海市人民法院

  “越南新娘”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现在我国适婚男女比例失调,单身男性越来越多,越南女子嫁入中国的人数不断增多,单就嫁入临海永丰镇的越南新娘就已有上百人。所以从事越南新娘介绍,收取高额费用并从中牟利的人也不少。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仅供参考)

  那么他们的居间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假如越南新娘逃跑的话,是否可要求返还高额费用呢?

下面这则官司给出了答案。

案情介绍

  这两年,家住临海市大田街道的孙国春(化名)心里头一直有件心事,儿子孙涛(化名)三十好几了,老婆还没讨来。他想让人给儿子介绍对象也挺难的,因为孙涛有智力障碍,是小时候摔伤导致的。“2018年2月份,我从亲戚那听说,临海永丰的吴顾财(化名)娶了个越南媳妇,还给他们邻村人家介绍过,也成功了。”孙国春说,他觉得儿子找对象这事要落实,这也是个办法,于是让亲戚帮忙联系了吴顾财。

  之后,吴顾财曾3次到过孙国春家,沟通介绍越南新娘一事。吴顾财表示,自己介绍的一定靠谱,会带着孙涛一起到越南找对象,还可以挑选,“但要先支付介绍费,如果不成功,介绍费可以如数退还。”2018年3月16日,吴顾财再次来到孙国春家时,孙国春答应了吴顾财的要求。他将11.8万元现金交给吴顾财,并拿到了吴顾财出具的一张收条。双方说好了,这笔钱里有8000元不写入收条,作为孙涛在越南期间的生活费。3月18日,吴顾财带着妻儿和孙涛一起飞往越南。其中的两张机票共2750元由孙家支付。5月25日,回程的队伍中多了一人,就是吴顾财给孙涛介绍的越南新娘秀秀(化名)。回程的五张机票共6600元也都是孙家掏的钱。

  看到儿子真带了个越南女子回家,长相还挺俊俏,孙国春心里挺高兴。他算了算,为了儿子娶媳妇前后已经花了13万多,都是支付给吴顾财的,包括介绍费、交通费、生活费,还有3000元的礼金给了秀秀家。

  虽然花了一大笔钱,但眼看儿子跟大老远带回来的姑娘领了证,孙国春也算是完成了一桩心愿。不过,孙国春没想到,费了好大功夫给儿子找的越南媳妇并非全心全意要留下来,好几次有出走的意思。无奈之下,孙国春和妻子只能看着儿媳妇,不让她离开视线范围内,生怕儿媳妇跑了,人财两空。然而,变故还是发生了。6月6日晚上7点多,秀秀说自己出去丢垃圾,结果一出门再也没回来。此时,两人结婚不过短短12天。

  眼看家附近方圆几里都找不到人,孙国春报了警。为了要回介绍费,他一纸诉状告了吴顾财。“吴顾财以介绍婚姻为名向我讨要介绍费、生活费、交通费,现在人都跑了,他这样拿了我的钱就是不当得利。”孙国春说。对此,吴顾财却表示,秀秀嫌弃孙家条件不够好,嫁的人不太满意,她自己要跑,他也拦不住。

法院审理

  临海法院经办法官周玲珠说,“法律规定,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吴顾财为孙涛介绍越南新娘收取高额费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相关禁止性经营的规定,且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

  由于孙家是主动与吴顾财自愿达成介绍越南新娘的协议,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吴顾财带孙涛到越南有相应开支,且孙涛与秀秀确实已登记结婚,临海法院一审判决确定吴顾财返还孙家9万元。

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标签: 越南;新娘;牟利;介绍费;单身男性;永丰镇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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