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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份合同有185条问题条款 这10个"陷阱"注意啦!
2018年09月28日 来源: 浙江在线 见习记者 夏逸凡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9月28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 夏逸凡)今年上半年,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全市范围备案的100份“八大类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没想到,100份样本里竟然找出了185条问题条款。

  9月27日下午,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黄岩召开全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现场推进会,会议通报了合同格式条款审查情况。此次审查的合同包括“八大类合同格式条款”,即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热、气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等。

  签订合同需谨慎,这185条“问题条款”是市场上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条款,有的与现行法条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有的与《合同法》、《消法》等基本法的原理不符,有的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有的合同条文用语不规范、不详尽、不具体,可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误解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条款”如果不加以纠正,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记者了解到,“问题条款”涉及以下10个方面:

  1.以补充协议规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此类条款约定在补充协议中,规避了主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

  2.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类条款排除了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3.免除出卖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法律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配套设备设施未按期完成的,出卖人不当人免除违约责任。

  4.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情形是有严格规定的,不能由合同规定。黑客、病毒属于技术风险,国际互联网出口调整属于市场风险,均不属于不可抗力。

  5.规定提供正式发票,需另外支付税金。

  经营者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不得通过加收税金加以规避。

  6.经营者可以直接划扣相关费用。

  多数消费贷款类合同中存在过分扩大贷款人权利,损害借款人及保证人权益的条款。条款规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也可以直接扣收,涉嫌扩大债务范围,加重借款人责任。

  7.定金罚则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双倍返还定金,条款约定“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8.约定“视为送达”没有法律依据。

  在房屋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合同中都有约定“视为送达”的条款,视为送达没有法律依据,应以收到日期为送达时间。

  9.规定出卖人享有自行选择替代品的权利。

  如果出现经营者无法履行原约定义务的情形,双方可重新协商解决,该条款规定经营者不经消费者同意,甚至无需通知消费者而享有自行选择替代品的权利,过分扩大经营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0.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

  不少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类合同条款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二,按法律规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效力待定条款。“当地仲裁委员”具体指合同签订地、不动产所在地还是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不明确。而且,如果一个地方有两个仲裁机构,还应明确是哪一个仲裁机构。


标签: 合同;仲裁;条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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