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台州市区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法定产假假期满后,可以享受30天奖励假。
奖励假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为什么要补发奖励假生育津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依法保障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参保女职工享受三十天奖励假,并依法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奖励假生育津贴的实施范围:
所有县市均实行奖励假生育津贴补发政策,本次公布的是市本级及三区的补发办法,其他各县市也会于近期出台补发办法。
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补发的对象是哪些?
此次补发的对象是针对2016年1月1日(含1日)后生育子女,2018年7月31日前申请的,且已享受台州市区生育津贴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2018年8月1日起申请生育待遇的,均按新待遇标准发放。
根据《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台政发〔2011〕25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不属于补发对象。
补发的金额如何计算?
本次补发的计发标准按女职工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30天,也就是补发1个月的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由系统自动计算。
例如:李某,2016年10月01日剖宫产一子,2017年7月份来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假如她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200元,按当时剖宫产享受113天的假期计算,那么当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为(4200/30)*113天=15820元。
现在补发的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基数仍按计发当时使用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来计算,即4200元,那么现在可以补发的生育津贴为(4200/30)*30天=4200元。
补发待遇领取方式:
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先拨付至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给生育女职工。
2018年8月1日后,由用人单位到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对补发人员清单,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交回审核窗口,个人无需申请。
各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及时足额补发到位,不得截留、克扣。
已经离职的女职工怎么领取待遇?
生育女职工已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女职工本人到原单位领取补发的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怎么办理?
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目前已注销的,可由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奖励假待遇补发至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已经享受30天奖励假及奖励假工资的女职工能否享受?
生育女职工已经享受30天奖励假及奖励假工资的,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应补偿给用人单位,如果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应补足差额。
未享受30天奖励假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奖励假津贴吗?
未享受30天奖励假的女职工,不管有无产假工资,都应当享受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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