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当事人各执一词,到底谁在撒谎?检察官为你揭开真相。
犯罪嫌疑人供述版本
2008年春天的一个深夜,王某靠一把螺丝刀潜入三门县郊外的一栋别墅。手持匕首,摸黑探路的他,不慎滑倒,划伤手臂。
匆忙中,王某跑到一楼厕所,用卫生纸包扎伤口。秉持着“职业小偷,决不能空手而归”的理念,王某并未就此罢手,而是进入房间,继续翻找财物。
此时,门外灯亮了,主人回家。
王某慌忙逃走,逃跑中,将螺丝刀和匕首等作案工具投入河中。
被害人描述版本
2008年3月的某一天,晚上11点左右,刚进家门的李某被人遏住脖颈,那人手持尖刀抵住他的喉咙,吓得李某不敢动作。“别叫,拿50万给我,否则杀了你!”
李某慌忙辩称自己身上只有2000元钱,值钱的东西都在保险箱里。劫匪威胁之下,他打开了床头的保险柜,柜里所藏被这名劫匪洗劫一空。
劫匪提出,“再拿出50万,否则就杀了你!”近两个小时的交涉后,李某拿出一张银行卡,并应劫匪的要求,交出身份证,让其自己去取钱。
劫匪担心钱取不出来,提出一个银行卡号,让李某将钱打到卡里。随后,从一楼的窗户爬出逃走。
2017年3月,通过信息比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到底谁在说谎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周珍珍
三门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案发现场的血迹、留有王某DNA的多枚烟蒂,均可证明王某到过案发现场,并停留较长时间。
李某能够详细描述行为人的口音、体貌特征,言词证据与现场勘探获得的物证、王某的户籍信息等相吻合。
王某的辩解无法解释为何被害人能够识得其体貌特征,也无法解释为何在现场逗留,留下多枚烟蒂,不符合常情,其辩解不能采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案件当事人描述及其他证据,犯罪嫌疑人王某夜间带刀进入他人住宅,采用持刀威逼的方式,欲劫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2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持刀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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