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出台了《关于明确办理渔业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划定十大“红线”,触犯者拘留!
“行行衔接”: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渔业法律法规相关法条,精准对接治安处罚法,梳理了十大方面需要实施行政拘留内容,从移送、交接和协同配合着手,做好工作对接,确保渔业法和治安处罚法无缝衔接,为创造、维护良好的渔业秩序和渔业执法环境再祭重器。
“行行衔接”
所谓的“行行衔接”,便是实现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无缝对接”。行政处罚有四个层次: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根据行政处罚法,人身罚(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管理相对人实施人身自由限制,处罚层级高,震慑力度大,操作简便。
文件出台后
行政拘留的首案了解下
“反面教材”供大伙吸取教训
↓↓
5月25日,玉环沙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5月22日13时许,温岭市海洋渔业局执法人员在玉环日岙村后沙的海边依法拖离三无船只时遭到日岙村村民以砸石头的方式阻碍其单位执法。
接警后,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日岙村村民孔某、罗某看到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对自家的一艘三无船只开展拖离作业执法时,在海边的山上拿起石头对着工作人员砸,村民应某在一旁也帮着砸,工作人员无奈只拖离一艘三无船只离开(海边共六艘三无船只)。三位村民后于分别于5月31日,6月1日来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这十大“红线”碰不得
01、渔船船长(船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防台、防汛、防寒潮等决定、命令、指令,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02、在非法捕捞水产品过程中,抗拒、阻碍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03、伪造、变造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04、渔船船长(船东)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05、涂改、擦除渔船发动机号码,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06、渔船船长驾驶渔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城、岛屿,情节严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07、购销国家、省禁止购销的涉渔相关物品,或者明知是违禁渔获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08、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渔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登记保存、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进行处罚。
0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10、无证驾驶机动渔船,情节严重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