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法制办和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统一执法尺度,严格食品安全执法。
该《意见》也是我省首个,就食品安全执法达成的法律适用意见。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全市各地在适用上还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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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的出台,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它明确了在食品安全执法实践中,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比如,《意见》特别针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作了分档处理:
▲如对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减轻情形且货值金额在二百元以下的,确定并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如货值金额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如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还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农贸市场食品摊位及市场外果蔬店若经营场所面积符合小食杂店标准的,认定为小食杂店,并按照该规定执行。
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若是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并具有减轻情形,亦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可按简易程序处以五十元罚款。
▲若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多次发生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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