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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一女教师离婚后“被负债”260多万元,后来……
2018年02月23日 来源: 台州晚报

  “前夫在离婚前借的260多万元借款,我终于可以不用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了。”春节前,路桥区的章女士收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激动万分。

  这些巨额债务,是前夫在与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她以其个人名义借的。

  据了解,章女士是一名教师,与前夫王先生的夫妻关系长期不和,于2016年10月离婚。没想到,离婚不久,章女士就陆续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是王先生在离婚前频繁借款,金额高达260余万元。

  因王先生没有还债,且借款时间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是,债权人将王先生和章女士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章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章女士对王先生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面对巨额债务,章女士思想压力巨大,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同时,她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台州市妇联求助。

  面对章女士的求助,市妇联迅速开启“妇女维权绿色快车道”。一方面,请维权志愿服务团成员朱美聪律师对章女士的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积极与台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对接,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

  最后,台州市中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章女士提出上诉的两个案件均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章女士对前夫王先生的两笔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台州市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解释》发布后,我市各级妇联及时通过公众号、微信群等多种途径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发挥妇联执委中女法官的桥梁纽带作用,开通“妇女维权绿色快车道”,建立妇联维权与司法维权的无缝对接机制,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妇女群众给予关心帮助。

  “我市还有不少像章女士这样的受害妇女,因为配偶有赌博吸毒、婚外包养情妇、恶意挥霍等不良行为,好不容易摆脱了不幸婚姻,却在离婚后甚至离婚多年后,成为配偶大额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并因此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权益受到侵害。”该工作人员说,章女士的胜诉,让这些特殊群体妇女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阳光。

标签: 女士 路桥 离婚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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