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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记︱明明双方自愿发生关系 为什么逮捕我
2017年11月17日 来源: 路桥检察

  梁栋,现年21岁,路桥金清人。小伙子怎么都不会想到,自己“自由恋爱”,却被“请”进了看守所。

  “诈骗?” “盗窃对方财物?”“因情感纠纷导致故意伤害?”……都不是!

  今年10月,路桥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们着手办理一件受害人为小学女生的案子。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很快就被批准逮捕。

  下面,小编为您划重点,讲故事!

  12岁的小爱父母离异,缺少关爱。如今情窦初开,渴望一尝恋爱的滋味。

  今年10月4日,经好友介绍,小爱通过QQ结识了21岁的梁栋,两人在恋爱问题上一聊即合。

  第二天下午,根据前一天的约定,小爱和同学一起来到蓬街镇赴约,而此时同学手里还拿着小学六年级的数学试卷……

  当晚,在其他小伙伴出门吃晚饭的时候,小爱与梁栋在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

  那一夜,小爱留宿在外。后来,其父发现异常后报案。

  事发后,梁栋无辜地表示,“我事前有问过她,我们都是自愿的啊”。可小爱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综上,检察官认为,梁栋系在应当明知小爱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梁栋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批准逮捕。(以上均为化名)

  此事令人惋惜,并值得我们反思——不是只有偷抢才是违法犯罪,法律其实与我们息息相关。

  下面,请出路桥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部新人检察官许雨夕,她有一份“检察官手记”与您分享!

  2017年10月,我开始正式从事未检工作,开始了我的未检人生。

  一、一个特殊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到未检后,我接手的第一个案件,就是一起涉嫌强奸未成年人的案子。

  嫌疑人案发时已满21周岁,而被害人是个刚满12周岁的小学生(单亲家庭)。一切源于女孩想要个男朋友,通过朋友的介绍与嫌疑人在网上恋爱。见面后,嫌疑人明知女孩是小学生,却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二、一份意外的心情

  办案过程中,我一直有一种“意外”的心情。意外于嫌疑人的“满不在乎”,意外于女孩的“天真无知”,意外于网络社交的重重诱惑,意外于少男少女们的所谓“成熟”的价值观……

  嫌疑人说“我以为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不会有事的”。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一直持续到我去提审他时,他才后悔不已。

  女孩说:“我想找大我很多的男朋友,他们又帅又成熟,可以照顾和保护我。”

  而介绍两人认识的朋友,也不过是个未成年的女孩,也有男友。

  这些意外让我有些惊讶和无奈。记录案例,是希望给大家启示,做出正确选择。

  三、一个新人的呼吁

  身心躁动的男孩们,请不要为了刺激,而轻易“越界”。懂得控制,会让你成为更好的自己。

  仍在成长的女孩们,请别急着长大,不要因为好奇而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带来伤害。

  还有家长们,请重视孩子们对爱的疑惑,你们是孩子们的第一位老师,多表达关心和爱,不要让他们因为缺乏爱与沟通,而盲目寻求安慰。

  希望所有错位的青春都能重回正轨。

  四、一次角色的转变

  从办理公诉案件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面对一张张成熟老道的脸到面对一张张稚嫩青涩的脸,作为一个未检新人,我面对的不仅只是一个岗位的转变,更是办案理念和模式的转变,面对案件中的少男少女们,我们要关注的不仅是“事”,更是他们的“行为”及行为背后那个“人”。办结一个案子仅仅是一次司法处理,而多一次帮教谈心、多促进和解谅解、多落实司法救助、关心他们的成长经历、关注他们的家庭……这才是未检的工作重心所在。在司法公正与教育挽救之间平衡和谐,让每一个迷失的孩子早日回家,未检人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2017年11月14日

标签: 检察官 自愿 手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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