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台州新闻 正文
广告不是随便可以打!2016年台州十大违法广告案例盘点
2017年03月21日 来源: 台州市场监管

  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大广告监测和监管力度,大力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取得显著成效。

  2016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06件,同比增加6%;罚没款312.9万元,同比增加58%。

  为揭示违法广告规律,提示广告经营企业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警示广大消费者理性看待广告宣传,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精选了2016年全市十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并逐一进行点评。现公告如下:

  案例1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使用“唯独一家”、“开创者”、“头家”、“首家”等词语在其网站上发布介绍“五洲生殖医院”各类业务(医疗)宣传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广告代言人、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处罚款35万元。

  点评

  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医疗广告须事先经卫生部门审查同意才能发布。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案例2

  台州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户外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椒江岩屿路、轮渡路、中山西路电灯杆道旗发布“椒兰郡”的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中“台州唯一墅质洋房”等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楼盘与其他普通楼盘不同,品质更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点评

  该房地产广告中“椒兰郡”楼盘品质与本地区其他普通楼盘品质并无多大区别,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楼盘,使用“台州唯一墅质洋房”等字样进行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房产应当做详细的现场查看和咨询,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由于房地产项目由建造到交付使用以及周边设施的开发建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自己比较关注的广告宣传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予以固定。

  案例3

  台州宝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贬低他人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超级轴距同级最长”、“同级最大的贯通式全景天窗,宝马最大、同级最大”;“最强动力,同级最快、同级最低油耗”等内容广告,“同级”是指宝马、奔驰及奥迪这三种品牌,具体指向差不多价位的奔驰GLA车型、奥迪Q3车型及宝马新老款X1车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点评

  面临国内汽车消费升级,汽车销售竞争越趋激烈,奥迪、奔驰、宝马品牌汽车在同级汽车研发配置上更是有针对性,品牌宣传力度空前。作为汽车品牌销售4S店应如实宣传自身品牌优势和性能指标,却采取贬低他人方式抬高自己,违反了广告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4

  台州市黄岩和邑火锅店发布虚假店堂和印刷品广告案。当事人在店堂上方及店内使用的宣传纸、点菜单上,使用“台湾旋转刷刷锅·全国连锁”字样的广告内容,虚假宣称全国连锁、出自台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27000元。

  点评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餐饮服务者不能不顾事实,虚假宣称全国连锁、出自台湾,用来吸引眼球招徕顾客。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虚假广告情形即:服务的提供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5

  台州华学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教育效果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台州学院附中、临海小学、巾山实验小学和小区门口等地,发布了“华大教育中小学课外辅导专家专注高效提分30天快速提分”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当事人发布含有“专注高效提分30天快速提分”内容的课外辅导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对培训效果做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800元的处罚。

  点评

  当前,学生课外辅导现象比较普遍,当事人通过发布含有“30天快速提分”等内容广告,吸引学生及其家长的眼球,由此招揽学生接受培训。《广告法》明确规定,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案例6

  温岭市新河光明眼镜店发布校园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在温岭市新河镇中心小学派发塑料杯,印有“新河光明眼镜光明专配学生近视远视弱视渐进多焦点(老花镜/学生镜)电话:86490731地址:新河镇新华书店旁”等广告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720元的处罚。

  点评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校车等载体,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给中小学生和幼儿造成了不良影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商业广告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小学校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是一种违法广告行为。

  案例7

  天台县坦头镇裘万龙未经同意擅自发送电子信息广告案。当事人在经营的海创集成吊顶经营过程中,通过扫楼和上门客户登记资料建立客户群。2015年11月期间,当事人未征得客户同意,利用中国移动短信平台,向他们发送:“[天台海创全能吊顶]厨房抗油铝板,复试餐厅,客厅洗手间,空调型取暖简约不简单,价格实惠终生质保,欢迎新老顾客光临,地址汇泉东街90-92号广场口电信进一百米,电话83017616,移动短号761568”等内容的商业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行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处罚。

  点评

  短信广告一直是困扰民众的难题。本案当事人考虑到用短信广告宣传商场信息成本低,受众群体明确,便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造成消费者的不便,其自身也构成违法。新《广告法》明确了广告类垃圾短信的处罚方式,让监管有法可依,将从很大程度上控制垃圾短信的进一步泛滥。

  案例8

  仙居县三峰五交化有限公司发布贬低他人的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仙居微生活”、“三峰家电”等微信公众号上以及店堂内外发布含有“海尔大1.5匹空调苏宁易购:2299元/台三峰内购:1799元/台;美的电饭煲淘宝价:139元1台三峰价:149元3台”等等字、图样内容的广告,通过价格比对的方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增加自己公司的知名度和电器的销售量,使用无法验证、没有出处的数据,通过价格比对的方式,在广告中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片面的宣传以及对比,通过这种直观的对比来贬低竞争对手,同时对消费者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

  案例9

  台州蜂语蝶蜂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用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上销售的蜂蜜外包装盒上,宣称“蜂蜜对心脏病、肝脏病、高血压、肺病、眼病、糖尿病、痢疾、便秘、贫血、胃及十二肠溃疡、关节炎、神经系统疾病、皮肤病、烫伤、冻伤等症都有不同程度的疗效”及“本产品属原生态养蜂场自然成熟蜜,蜂蜜中含有多种氨基酸、维生素、活性酶等多种营养成份。能迅速消除疲劳、清热解毒、健胃润肠、止咳润肺。”等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191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销食品广告违法案件。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不断增加。抱着“药疗不如食疗”的想法,很多消费者愿意购买声称对一些慢性疾病有改善作用的食品。经营者正是把握了消费者这一心理,在食品广告中宣称对某些疾病有治疗作用,用以吸引消费者来购买。但广告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提醒食品经营者切记“食品安全责任重大”,莫为眼前利益随意发布违法广告。

  案例10

  台州维多利亚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当事人聘请多名模特在台州城区骑行平衡车进行广告宣传,宣传活动中出现“维多利亚万人脱毛节”、“维多利亚万人脱毛节放心脱大胆露”等字样,该宣传广告内容未获得相关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点评

  整形美容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会产生强烈的诱惑,在本案中当事人为了扩大名明度,未经卫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广告来招揽生意。在此提醒各位医疗机构:医疗广告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

原标题: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6年全市十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标签: 广告 发布 违法 盘点 案例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分享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