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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先预付了利息 本金该怎么算?
2017年01月17日 来源: 台州商报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底,张洋夫妇因资金周转需要,经陈辉、吕志担保,向孙立强借款30万元。张洋夫妇向孙立强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2.5%,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之后,张洋夫妇归还孙立强借款本金15万元,剩余借款15万元经多次催讨仅支付部分利息,尚欠108226元及利息,而作为中间人,陈辉、吕志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去年11月,孙立强将张洋夫妇、陈辉、吕志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洋夫妇归还借款本金108226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辉、吕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洋夫妇辩称,借款30万元属实,但当天还了6.85万元,且借款期限一个月过后,张洋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月向孙立强支付本息共计6.85万元。

  而陈辉、吕志也辩称,两人为张洋夫妇担保向原告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是为了还贷款,该笔借款已过担保期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借款本金金额到底为多少?陈辉、吕志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三门县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该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为23.15万元。

  之后,张洋又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至2015年7月,张洋夫妇尚欠借款本金为8.15万元。而后,张洋又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陆续归还借款6.85万元。

  根据自然给付原则,及先扣息后付本原则,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按借条约定月利率2.5%支付利息,每次还款按先扣息后付本方式计算,该期间张洋夫妇共归还借款利息8969元,借款本金59531元,截至2016年1月,张洋夫妇尚欠借款本金21969元。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

  对那些未被选择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已向其主张了权利。

  本案中,孙立强已于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曾向陈辉和吕志提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说明其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两人对孙立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而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 借款时先预付了利息 本金该怎么算?

标签: 借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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