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最终判决郑某归还罗某2.2万元。
2013年,川籍女子罗某与三门人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郑某每天对罗某嘘寒问暖,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念在郑某对自己关心体贴,“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信用社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看“男朋友”为生意如此费心费神,罗某又向郑某的农业银行卡汇了1万元。再过了一个礼拜,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在别人那里借了2万元,每天要付150元利息,马上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这次并没有爽直汇钱,在郑某的“软磨硬泡”下,罗某有所保留地向郑某农业银行卡汇了2000元。
眼看着罗某不再那么爽直,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由于当时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2.2万元。
法官提醒,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给法院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带来了难度。因此,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大家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外,还要有其他辅证。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原标题: 男子借款不还被起诉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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