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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个字被罚20万!这个小老板的经历堪比教材
2016年12月16日 来源: 台州商报 夏仲超

  

  方林富是谁?

  乍一听这名字,很多人会觉得陌生,但说起他就是那个,因为一个字被罚20万的炒货店老板,不少人都会有印象。

  让他挨罚的,是他的炒货店广告语中用了一个“最”字。

  这个理着小平头、看上去有些倔强的台州仙居人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这个摊上大罚单。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挨罚的事还没结束,方林富发现,自己的名字被其他人抢注成商标,卖的还是自己店里在销售却没有注册的食品。

  20万元的罚单该怎么解决?方林富还能卖“方林富”炒货吗?比起刚知道被其他人抢注了“方林富”商标时的焦虑,此时的老方已不再是“热锅上的蚂蚁”。咨询了相关律师后,他逐渐冷静下来,开始为这场因名声而引起的麻烦事“亡羊补牢”。

  艰辛创业二十余年,小小炒货店在杭州城炒出了知名度;因广告语中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一张20万元的罚单;不服气的他告了执法部门,“民告官”新闻又让他爆红;大额罚款事情尚未了结,自己的名字又被别人抢注商标;他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经历,给正在创业的你我带来哪些启示?

  小买卖做成大事业炒货店名声大噪

  1986年,老方与妻子一起到杭州“闯”事业,在开炒货店之前,他干过很多工作。

  卖烤番薯是老方在杭州做的第一份活。“那个时候,烤番薯的价格是8毛一斤,我的手艺好,到我这儿排队买番薯的人,一点都不比现在少。”

  那会,起早贪黑地拉着烤薯桶在街头叫卖,虽然辛苦,但让老方尝到了不少甜头,赚到一些钱。

  “没有好好上学,只能干些辛苦活。”老方说。除此之外,他还当过店小二,骑着三轮卖过水果。

  “没什么特别的,跟所有外出打工的人一样,都很苦。”回想那段经历,老方很淡定,那时许多台州人都到杭州打工,他们两口子是最早的一批。

  炒货店是老方1990年开起来的。

  一开始,老方卖的是炒瓜子、炒核桃、炒栗子等,渐渐地,店里的货品越来越多。因为品质好,没几年,他的店就在杭城打响了名气。

  糖炒栗子是他们家的明星产品,每到这个季节,买的人都要排长队。傍晚时分的队伍要比中午长,很多时候买个炒货排个半个钟头、一个小时很正常的。“不管是烤番薯,还是炒货,品质就是口碑,要踏踏实实做产品。”老方说,这是炒货店生意好的“秘诀”。

  名声渐起时,趁热打铁开出连锁店本也无可厚非,但老方还是坚守着他的小店。夫妻二人分工有序,他负责采购材料并热衷于研究加工技术,而妻子庞清连主要在店里招呼顾客。

  “现在杭城打上‘方林富’商标的炒货,都是从这家小店卖出去的。”老方说,杭州还有几家“方林富炒货”则是他亲戚所开,但他没有开加盟店和分店的打算,只想守着一家店,踏踏实实做好品质。

  因一个“最”字被罚20万元

  因为东西好吃,几年前,老方也上过报纸。不过,上了头条,乃至成为社会焦点的,还是在今年年初。

  今年1月初,老方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20万元处罚。

  其实,这事之前早有征兆。

  去年11月,两名男子到炒货店里买糖炒栗子,当老方拿起包装袋装栗子给他们的时候,两名男子却指着袋子边沿上的“杭州最好吃的栗子”一行字,告诉老方,这种行为已经违反新《广告法》,并要求老方给他们一人1000元的“封口费”。

  老方以为是勒索,就把这两人赶了出去。没曾想,“勒索”事件一个星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工作人员来到店里,说他违反了新《广告法》,要罚20万元。

  20万元,对于一家炒货店意味着什么?看到白纸黑字上的这个数字,老方和妻子都懵了。

  “按照目前的市价,一斤瓜子20多块,我得炒一万多斤啊!”老方说,虽然生意不错,但这样的代价还是太大了。

  他解释,之所以用上“最好吃”等词语,因为这些都来自顾客的评价。老方觉得,这就是口碑,把老百姓的声音打出来,没有错。

  “再说了,我有十几年的炒货经验,无论是从货源、设备、技术上,都有称自己是‘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的底气。”

  但即便老方义正言辞,在法律面前,这依旧没有说服力。

  消息被媒体披露出来后,一时间,老方成了名人,省里、中央、甚至是国外媒体都闻风过来采访。

  面对媒体,老方把他的解释重复了一遍又一遍。

  他把炒货店招牌上的字也改了。“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变成了“杭州真优秀的炒货店”。之后,老方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得到的答案是维持原有处罚决定。

  “青海湖,一块石碑上写着‘中国最美的湖’都没事,收购板栗的那个村子写着‘中国板栗第一村’的大招牌也没事,凭什么我一个‘最’字就要被罚20万?”老方觉得冤。

  今年8月份,他把杭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不过,他的妻子更愿“息事宁人”,对于老方的这一做法,她并不支持。

  “我就想要个说法,不管告到哪里,都要一个说法。”老方说。

  有了之前事件的余温在,老方这一“民告官”的举动,在媒体发酵下又占据了头条。

  今年11月,这起案子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法院判决还没有下来,预计要半年或一年才会有最终结果。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起案子都将成为新《广告法》实施后的典型。 “方林富”

  被他人注册了商标老方维权再次上头条

  或许是被新闻事件带热,大额罚款事件后,老方的生意越来越好。

  老方说,要谢谢这些顾客的支持,要是没有他们,他的店可能就开不下去了。

  但“蹭热度”的不只有这些普通消费者,还有一些人,让老方看来,简直就是“找麻烦”。

  老方没想到的是,这次的麻烦要比上回更棘手。

  “有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我,有人用我的名字注册了商标。难道从此以后我的店里,不能再售卖肉脯和番薯干了吗?”老方说,听到这个消息,让他又气又悔。

  他后悔的是当时自己怎么就没想周到。2009年,老方把带有他本人头像的“方林富炒货”注册了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他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上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6月20日。

  当时,他只注册了第29类11(以炒货为主)的商品。但时过境迁,生意越做越大,老方卖起了果脯、肉脯等当初没有添加注册的食品。

  而抢注商标的那两个人,分别来自内蒙古和余杭。其中一位申请的是2901至2908的8个小类和2912小类;另外一个则多申请了2913小类,也就是说,所申请的与老方一样都属于第29大类,而这些食品老方在店中也已销售多年。

  “你看,一条是1月份,另外一条是3月份,都是在我被罚20万元之后注册的。”老方认为,对方是看到年初的新闻才申请的商标,有“蹭热度”的嫌疑。

  这个“大麻烦”经过媒体的报道后广为人知,也引起了许多网友的热议。

  有些表示了对老方的支持,认为树大招风,老方应维护自己的权益。

  也有网友发出了质疑:“全中国叫方林富的又不止他一个,难道就只有他能用这三个字做商标吗?这一定是炒作。”

  对于这些声音,老方颇有些无奈。

  一开始得知这个消息时,老方如热锅上的蚂蚁不知所措。

  但在咨询律师的意见后,他显然淡定了很多。

  “我现在是‘亡羊补牢’,把之前漏掉的,以后可能涉及到的类别都进行申请注册。”他不断表示,自己不会触及法律灰色地带,但也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老方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方成功注册“方林富”商标,老方还能在自己的炒货店里销售果脯、肉脯吗?记者联系相关法律人士,为大家答疑。

  方林富还能卖“方林富”吗?听听法律界人士怎么说

  自己的名字被他人注册商标,销售的还是同一大类的东西,如果对方成功注册了“方林富”商标,老方还能在自己的炒货店里卖果脯吗?老方该如何维权?胜率又有多少?昨日,记者联系了相关法律人士,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一旦对方申请成功,方林富未注册的品类或遭禁卖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程梧展律师】

  经过检索,除了方林富自有的商标外,其他商标注册为29类“方林富”的商标有两个,一个尚处于初审公告期,另一个处于申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方林富可以对处于初审公告期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为对方现在没有成功注册商标,所以在这段时间内方林富可以继续在原来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个商标。不过,一旦对方注册成功,那么,未注册的这些品类就有被禁止使用的风险。但方林富若想在炒货店里售卖果脯、肉脯等产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可以使用“方林富炒货”商标。

  当然,如果方林富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而他人以其姓名申请注册主观上存有恶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方林富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他的在先姓名权,他也可以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不妨以恶意抢注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商标无效

  【台州飞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何金炉】

  方林富炒货及图商标在29类别里面2911类群组,而另外两个注册的人申请的不是2911类群组里面的商品服务项目,所以两者并不在同一类群组中,方林富不能就此进行商标维权起诉。

  我建议方林富以恶意抢注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商标无效。

  怎样算是恶意抢注?如果双方不约而同想到同一个商标,一同注册,那是抢注,但如果有一方已经具有知名度等,另一方再行注册,那就是恶意抢注。从这方面来说,方林富的商标确实可以认为是“恶意抢注”,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商标无效。至于举证方面,方林富在此之前上过电视、报纸等多家媒体,在杭州有很高的知名度,为此可以将这些以及广告、商标注册证等作为证据。

  可能有些读者认为,商标“方林富”与“方林富炒货”并没有太大关系,但从专业的角度看,“方林富”是商标的主体,“炒货”体现的是商品名称,这两个字有与没有并无二致。

  现在国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保护,关于商标不规范、商标维权的案子也越来越多。虽然现在市场上假货不少,由于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力度明显加强,因此侵权人隐匿性越来越强,维权成本也高了许多。所以,现在的创业者们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亡羊补牢,虽有时还能及时补救,但若是前期已经做好十足的保护,能防止他人侵权。

  申请注册公司后,就要申请商标注册,我建议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做。举个例子,方林富在注册炒货类的商标后,应该就相关类别的食品和35类(替他人推销等)一同注册。这是一门脑力活,专业机构能最大程度保护该知识产权。另外,在外包装上,一定要申请版权登记或外观专利,这样形成一张立体知识产权保护网,让自己的产品免受侵犯,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方林富”的教训是什么

  无论是一个“最”字引起的20万元罚单事件,还是被他人注册商标事件,方林富的案例都非常典型。一连串的事件为何发生?归根究底,都是“没有主动学习知识”的结果。

  当前,距离“20万元大额罚单事件”已近一年了,关于这起案件究竟如何裁定,“是支付这笔20万元的罚款,还是降低处罚金额”仍不得而知,但不管结果如何,这都将是新《广告法》颁布后的典型案例,都将具有现实的意义。

  其实,从新闻的角度来说,20万元罚单的热度已经消退,方林富将杭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也已过一个月,事件本身已不再具有新闻时效性。但方林富经历的事件,却给许多正在创业或打算创业的台州人带来了诸多的启发。

  其一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产能过剩、物品极大丰富的今天,方林富炒货店能在杭城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实属不易。面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口碑,作为老板,如何去维护这个品牌,是其基本职责。新《广告法》出台后,关于冠“最”字广告要被处罚的新闻,充斥着各种平台,触目可及,方林富却没有去关注;当有人来店消费,并且提醒他“广告语冠了‘最’字,会被处罚的”,他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方林富现象告诉我们,固然,他是老一辈的创业者,没有知识,没有法律意识,被罚20万元,值得同情,但如今,若不去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光凭“一脸诚实”地创业,也是行不通的。

  其二是现代创业者需要产权意识。随着法治中国的推进,产权制度会越来越完善,它既规范着市场发展秩序,又保护着创业者,这样一件武器,每一位现代的创业者理应拥有。趁着新闻热点来抢注商标,不得不说对方的商业敏感性确实强,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方林富产权意识的薄弱。不能说方林富没有产权意识,他也曾注册了商标,但在注册时,只注册了当时在销售的一个小类,并没有从炒货店长远的角度考虑,没有顾虑到商品扩张的空间。这充分说明,他对产权知识的掌握还是不够的。

  或许在许多人看来,“违法”这两个字离自己非常遥远,对于新出台的法律并没有主动学习,但从方林富的经历充分说明:创业道路上,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知识是很重要的,装备现代经营意识是必要的。

  并非所有带“最”字用语都违法

  去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绝对化用语的使用”。

  那么,所有带“最”、“一”、“极”字的用语都属于《广告法》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吗?

  有业内人士表示,除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外,其他有近似含义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像“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也就是说,在广告行业法律实践中,这些词语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第一,“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是无法证实或者证伪的形容词,属于绝对禁止使用。对此,早前国家工商局还明确表示,“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词语,《广告法》列举的是同样含义的绝对化用语。

  第二,“顶级”、“最高”、“最大”、“最先”、“全球首发”等词语,是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属于相对禁止使用。

  第三,在限定范围可以被客观证明的情况下,此类词语可以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进行使用。

  但是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而绝对化用语如果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出现在广告中,则可以如实使用,但需要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即表述真实、完整清楚,不至于误导消费者。

原标题: 炒货商贩方林富的教训

标签: 罚款 老板 教材 经历 教训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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