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新闻 > 民生 正文
车主驾照过期,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2015年12月07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通讯员 毛林飞 章晓东

  2012年6月,来自三门的章某为自己的宝马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次月,车子停在一酒店门口被不明车辆碰撞,致轿车前右侧车门损坏。事发后,章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查勘、定损,核定车损为18080元。而后,章某花了17000元修理了车辆,本以为拿着修理费用的发票能顺利索赔,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以章某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不同意理赔。经章某多次申请,均被保险公司口头告知不予理赔。眼看着索赔无望,今年7月,章某诉至三门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7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该案事故发生在2012年7月,由于原告驾驶证有效期已过期,工作人员也明确口头告知拒绝赔偿,而此后原告一直没有索赔,直到今年初才向保监会投诉,因此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车辆所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的范围。

  章某反驳称,自己一直电话联系被告要求索赔,而且被告公司也一直没有发拒赔通知书。保险合同免除责任指的是在驾驶中的车辆发生事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才免责,对于静止的车辆不属于免责范围,自己的驾驶证也于2013年5月恢复驾驶资格。

  双方在庭审中进行激烈辩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当日,被告已对车辆进行定损,说明原告已向被告请求赔偿,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也有此规定。本案中,被告除口头通知外,至今未向原告发送书面拒绝赔偿通知单,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收到拒绝赔偿通知书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原告也承认投保单声明即:“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下方投保人签名系其本人所签,说明被告已向原告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依法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及时换领驾驶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此外,当事人在生活中签订任何条约特别是格式条款时,理应对签名上方的相关文字尽到注意义务。

 

原标题: 车主驾照过期,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标签: 保险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分享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新闻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