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为村集体办好事、谋福利的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却私自用村集体的钱给自己谋利。11月11日,范某、朱某均被仙居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范某,53岁,仙居县田市镇人,原为村委会主任。朱某,57岁,同村人,原为村党支部书记。
2005年,周某承包了该村的山林用于旅游开发,并约定每年年底支付租金。2012年6月,周某主动要求把三年的租金合计8.4万元一次性交给村里。当时,周某、朱某和范某三人在场。
相对于平时其他款项,这笔钱数目较大。范某和朱某心里顿时都有了小算盘,可以借此机会分点利息钱。经讨论后,这笔钱没记入村账,打算存进范某的个人账户。2012年6月22日,两人一同来到银行,准备办一年的定期存款。业务员给范某推销了一款保险类产品,可以存款还附带保险。范某发现该款产品的一年利息高于普通存款利息。两人商议后,购买了保险产品,范某在保单上签字。
2013年7月,范某去银行取出本金,获得利息3100多元。之后,范某将本金存到集体账户,利息分给朱某1600元。事发后,两人都已经把分得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
原标题: 拿村集体的钱买保险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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