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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莫名多了一个“0” 鉴定机构也束手无策
2015年09月28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通讯员叶菲 王兴华

  因欠条中的金额只写了阿拉伯数字,且末尾为0,借款是“11590元”还是“115900元”?一时说不清楚。

  李某和张某相识多年,且一直有经济上的往来。李某起诉称,张某购房后资金紧缺,连续向其借款,并于2013年年初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金额为115900元,并口头约定2014年底归还。到期后,虽多次催讨,但张某均以无钱归还为由搪塞,为此要求张某立即归还借款115900元。

  庭审中,张某承认自己确实出具过欠条给李某,但上面的金额为“11590元”,并非“115900元”,“最后一个‘0’不是我写的,而是对方后来添加的。且该笔借款不是普通借款,而是其组织的‘月月会’(一种民间自发的信用融资行为)结束后,经结算欠李某会款11590元,所以当初我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

  为此,张某曾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欠条中“115900”的最后一个“0”是否自己所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在移交鉴定机构后,因技术条件的局限性,鉴定机构也无法对欠条中115900的最后一个“0”是否张某所写作出检验意见。案件事实一时难以认定。

  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讼争款项是115900元还是11590元?

  三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欠条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呈现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借款、承揽、买卖、劳务关系等,本案中,张某对李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可,而李某对借款原因、来源、时间、次数前后陈述不一致,且不能自圆其说,亦没有向法院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对此,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对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159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张某自认尚欠原告11590元,并表示愿意归还,李某可向其主张欠款11590元。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欠款“11590元”,而非原告欠条中所载明的“115900元”。

  承办案件的法官提醒,群众在书写借条时应慎之又慎,涉及到借款金额等关键数字的,写了阿拉伯数字后,别忘了大写,还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他内容,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取款、汇款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权益。

 

原标题: 欠条上莫名多了一个“0” 鉴定机构也束手无策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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