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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收下工程补偿款方案未实施不愿返还
2015年06月19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颜敏丹 通讯员 王嘉 罗洁

  最近,临海一街道办事处一纸诉状将户主李某告上法庭。原由是:2014年5月,一段电力改造工程要通过三户人家,李某接受了线路跨屋方案并领了五万元补偿款。后来,由于另两户拒绝接受此方案,最终线路未从原定的三户房屋上方经过。但事后李某拒绝返还补偿款。

  线路跨屋方案未实施,补偿款却要不回

  街道办事处称,线路在施工过程中作了重大调整,该线路未对李某家造成任何影响,他领取的五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对于办事处的起诉,李某觉得有一肚子的委屈。他在法庭答辩时说:“虽然线路最终未从我家屋顶跨过,但是在离家七八米的地下通过,还是有影响的。另外,这五万元是办事处工作人员自愿送过来的,起初我不同意,工作人员就通过我的亲戚和单位领导进行劝说,我才勉强同意。当时工作人员还信誓旦旦地说该方案肯定会实施,承诺先支付五万元,如果另两户工作做下来后,再支付三万元。”

  李某称,因为这件事,邻居认为他无能,现在他与两户邻居的关系变僵了。这一切,都给他带来了无形的损失。

  街道办事处则认为,线路从地下通过对周边居民没有影响,工作人员也从未答应李某先给五万元,之后再给三万元,更没有保证该方案一定会实施。“因为跨屋是三户同时跨的,如果一户不同意,整个方案就不能实施,这一点李某应该是明知的。”

  法官说法: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今年6月,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占有该五万元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承办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李某获得五万元补偿款的前提,是该线路能够跨屋成功。由于该线路最终未从李某等三户屋顶跨越,故李某获取五万元补偿款的条件未成立,且线路未从李某房屋上方跨越,未给其带来相关损害,因此,李某继续占有该预付的跨屋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原标题: 户主收下工程补偿款方案未实施不愿返还

标签: 补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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