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因受贿一审获刑11年
2015年05月02日
来源:
台州晚报
4月29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台州中院原院长丁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铧于2005年4月起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其在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沈卫青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丁铧归案后如实交代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据此,嘉兴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因受贿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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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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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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