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了过期的食品,该回超市维权还是当自己不小心吃闷亏?在饭店吃饭被饭店设施绊倒受伤,该自认倒霉还是获取相应赔偿?
有不少人不是不想维权,而是不懂维权。如何理性消费,理智维权,做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在3·15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特别采集去年我市发生的几个消费维权案例,希望大家能从“过来人”的经历中得到一些经验,有效保障消费者们的权益。
林柯杉
食品消费看清保质期限
◇案例
2014年9月19日下午,两名外地游客在仙居县白塔一家超市内购买了6瓶金龙鱼食用油,共计货款330元。当把上述金龙鱼食用油拎上车时,这两名位消费者觉得金龙鱼外包装有磨损且外观灰暗,便仔细查看了油品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2013年01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发现该油品为过期食品。
◇维权
两名消费者随即到仙居县消保委白塔消保委分会投诉,经现场调查取证,该涉事超市货架上堆放成批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19日的金龙鱼,其中掺杂着生产日期为2013年01月19日的油品若干,且生产日期标注模糊不易查看。最终,经白塔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调解,该2位消费者一次性得到赔偿2000元,白塔市场监督监管所也于当日对该超市予以立案调查。
“概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案例
家住玉环坎门的陈先生为孝敬家中母亲,在坎门振兴路的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的老人机和配套使用的SD手机卡共100多元,没想到拿回家后没几天手机就无法使用了,陈先生拿着损坏的手机找到店家
要求退机,店家也承认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却表示概不退货,理由是开出的发票上写着“无退”两个字,只是可以更换店内其他品牌的手机,双方协调不下。
◇维权
在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后,玉环县消保委坎门分会工作人员前往该店铺了解情况,并对店家这种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国家手机“三包”规定,自手机销售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陈先生购买的老人机非因人为因素损坏,且购买未满7日,有权要求店家免费退货。销售者擅自规定“无退”“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均无任何法律效应。
该店家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保证在以后绝不会出现这种“霸王条款”,并按消费者要求退还100元购机款,陈先生对此次维权结果表示满意。
投诉质量问题有凭有据
◇案例
消费者杨女士在玉环县清港镇清城西路某服装店给儿子购买了一件棉衬衫,哪知道仅穿了一天衣服就出现了两个洞,于是杨女士来到服装店要求调换,店方却辩称不是衣服质量问题,而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拒绝调换。
◇维权
杨女士随后向玉环消保委清港分会进行投诉,清港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并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后,该情况确属衣服质量问题。经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店方最终同意为杨女士调换相同款式的衣服一件,并保证以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原标题: 学会维权做明白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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