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危险而且违法,切莫铤而走险
在河里电鱼本就是违法的,三门男子老鲍却偏偏喜欢干这事。去年夏天,老鲍在电鱼过程中,不小心将自己的哥哥电死了。3月5日,三门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当庭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电鱼不慎电死亲哥
老鲍,三门人,今年53岁,平时和妻子两人在家做绣衣谋生,闲来无事时就去溪边电鱼。去年7月某日凌晨,老鲍背上自己的电鱼简易装置和一个白色塑料桶来到三门海游寺后溪电鱼。下水时,老鲍穿着雨裤。那天收获颇丰,才一个多小时便电到了满满一桶鱼。老鲍打电话让家住海游的哥哥过来拿点鱼。
不一会,哥哥来了,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下便走入溪坑,拿着黑色塑料袋跟在老鲍身后提鱼。突然哥哥“啊哪”一声栽倒在水中,老鲍这才意识到自己的电鱼网兜不慎碰到了哥哥。他立即扔掉电鱼装置,将哥哥拉上岸进行急救,但最终哥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哥哥有原发性心肌病,因皮肤电流损伤造成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
投案自首被判缓刑
老鲍追悔莫及,当晚便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他还与兄嫂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鲍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老鲍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老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处老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电鱼是违法行为
承办法官表示,溪中电鱼不仅极易造成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还会导致河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38条规定,电鱼是一项违法行为。
其中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则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 三门一男子电鱼不慎电死亲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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