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判决
2015年01月23日
来源:
台州日报
1月21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审判决一起环境污染入刑案,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路桥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案。被告人罗某、应某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应某(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4年1月8日,路桥环保局蓬街中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花门村专业队附近一家无名作坊涉嫌非法电镀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作坊有挂镀槽,清洗槽、酸槽等生产设备,主要镀锌加工网片、弹簧等。但无环保审批手续,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作坊外农田。
检测人员对电镀加工场酸洗槽、场外排放口的水体进行了采样,结果显示含铬浓度均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3倍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路桥环保局负责人表示,环境污染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将对该区排污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今年,该局将以更强硬的态势全面打好环保攻坚战,绝不会对环境污染行为手软。
原标题: 路桥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判决
标签:
污染 环境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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