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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46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实刑
2014年12月19日 来源: 台州商报 朱灵超

  今年年初,为依法保障“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有序推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为了台州“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保障“五水共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1月-11月全市共受理污染环境案62件,目前判决生效35件,对46人判处了实刑,缓刑8人,共判处罚金700多万元。

  【案例一】

  53万元,罚款金额最大

  2013年12月,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徐某、罗某甲、李某、罗某乙合伙,在路桥蓬街镇镇东村的泓溢电镀厂南面的空地上设立电镀“挂镀”、“滚镀”作坊,并雇佣他人作业,将“挂镀”、“滚镀”中产生含有铬、锌等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河中。

  在被相关部门查获前,该作坊共加工了约3个月的时间,共排放重金属废水超过140吨,而在排放口的污水中,经检测,铬的含量为42.2mg/L,远远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被告人徐某、李某等四人均已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结伙排放有铬、锌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两年不等,处罚人民币共53万元。

  据悉,这53万元的罚金,也是迄今为止在全市范围内,涉污染环境罪中处罚金额最大的。

  【案例二】

  20901吨,排放废水量最大

  两个多月的时间,共排放加工用水20901吨,这是目前全市范围内被查出的最大涉水污染环境案件。

  2014年3月初至2014年5月5日,施某与他人合伙,在温岭市松门镇松寨村台贸市场内从事皮革加工,并雇佣王某、付某等人负责具体生产加工。

  加工期间,他们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经过地面排水沟流到集水池,再排放到下水道内,共排放加工用水20901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经环保部门检测,集水池内废水、排污塑料软管内废水中铬含量分别为9.26mg/L、16.3mg/L,均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而在2014年1月期间,施某还擅自在该市场内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加工排放用水达到了545吨,是目前市内所查获最大的一个排放量。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三】

  小作坊的一家三口均被判刑

  2012年8月以来,王某(74岁)与妻子张某(65岁),以及儿子王某(42岁)在位于玉环县楚门镇龙王村的家中,采用“滚镀”工艺进行非法电镀活动。

  为了加快生产,他们先后以5000元的月薪雇佣他人进行加工生产,并将电镀废水通过加工车间的地下渗坑直接排到户外环境。

  直到2013年10月9日被环保部门查获,他们共非法排放废水300余吨。经检测,该非法电镀加工点的六价铬、铜、镍等重金属均超标3倍以上。

  根据犯罪事实,一家三口以各自的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的不同,分别判刑。

原标题: 全市46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实刑

标签: 污染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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