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扩大至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全部范围;燃放时间改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农历正月十四、十五……11月8日,我市发布了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最新通告,2006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新通告在第一条添加了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种类,新通告中明确规定: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禁止销售的种类需要专业人员才能燃放,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前,可留心查看说明书上的内径大小、药量等信息,低于禁止标准的才能购买,以确保自身安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江厚斌说。
与2006年版本的通告相比,新通告里有3大点不同,除了禁止销售的种类外,限制燃放区域也做了修改,“2006年版本通告限制燃放区域为椒江、黄岩、路桥三区的建成区以及台州经济开发区,而今年则扩大到市区全部范围。”
而在限制燃放时间上,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将原来允许燃放时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改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农历正月十四、十五。
另外,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将严查擅自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 市区范围全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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