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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的“上下家”都要付出代价
2014年11月06日 来源: 台州晚报 陈赛

  11月4日下午,玉环县人民法院对四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名当事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据了解,去年12月至今,玉环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水环境污染案件9起,审结6件,判处被告单位及个人13人,共处罚金124万元。在判处的12名被告人中,实刑率达到83%,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不仅包括工厂、作坊的主要负责人,也有实际操作者。

  玉环县设立100万元财政专户,为举报人提供奖励,最高奖金3万元,目前已经有十几例成功举报

  案例一

  2013年7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在玉环坎门街道双龙工一路开办无证电镀加工厂,雇佣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对产品进行非法电镀。该非法电镀加工厂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地面,并通过厂内的下水道排至外环境。

  2014年2月,该非法电镀加工厂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经对水样检测,该非法电镀加工点排出的废水中重金属含量均超标准三倍以上。

  最终,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2013年3月至8月期间,马某、毛某某经事先约定,由马某出电解抛光技术,毛某某负责垫付房租、员工工资、购买设备等资本,在玉环龙溪镇渡头村玉环县永源阀门厂内租用车间对不锈钢产品进行水抛和电解抛光,并雇佣他人进行生产。

  在生产期间,马某在生产车间墙角、水抛车间墙角各接了一条水管,将未经处理的水抛和电解抛光的废水共计500余吨直接排放一楼地面再顺地势排出室外,而毛某某对此知情,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其直接排污。

  经检测,永源阀门厂内无证电镀加工点外排污泥中,PH值超标,具有腐蚀性;总铬、镍含量均超出标准三倍以上,具有浸出毒性。

  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释法

  污染环境,“上下家”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了解,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其正常处理费用在几千元一吨,但这些企业委托他人非法处置的价格在几百元或者几十元一吨,如果企业直接排放,则近乎为零成本处置污染物,企业非法处置污染物的获利惊人。

  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许多企业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

  “从支付的费用看,有关单位对这一行为往往心知肚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都抱着放任的心态。”玉环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庭工作的副院长俞燕斐说,“对于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上下家’个人或企业,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有些企业虽然持有排污许可证,但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节制地排放污染物。俞燕斐说:“企业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不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果存在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也是刑法严惩的对象。”

  据悉,为鼓励群众也参与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玉环县政府还设立了100万元的财政专户,为举报人提供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3万元,目前为止,已经有十几例成功举报。

  记者陈赛

 

  

原标题: 严重污染环境的“上下家”都要付出代价

标签: 污染 环境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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