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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中途退学支付违约金1200元
2014年09月04日 来源: 钱江晚报 通讯员盛金兔 记者龚望平

  义乌佛堂的陈女士,是义乌市区一所学校的教师。

  5年前上大学时,由于经常背单肩包,陈女士出现了两肩高低不一的情况,后经医生诊断为脊柱弯曲畸形造成了高低肩。对此,医生建议陈女士选择按摩或者用手法矫正走位的脊椎,来改善高低肩问题。

  今年7月24日,陈女士在市区稠州中路上找了一家形体矫正培训学习中心。中心的一位教练表示,陈女士的高低肩问题,只需一个月的手法矫正学习,就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陈女士当场决定参加形体矫正培训学习,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4项口头协议:一是学习的时间为30天;二是学习的项目包括两个大项14个小项,包括前15天的提肩和后15天的耸肩学习;三是学习费用总计为6000元,其中需预交学费4500元方可进入常规学习,剩余的1500元在学习结束后再缴清;四是不可单方面无故违约中止合同,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陈女士按照约定准时参加形体矫正学习,并且连续学习了5天。但是学习后,陈女士感觉效果并没有那么明显。

  加上开学时间临近,陈女士还要做一些备课和家访等工作,因此决定不再参加形体矫正学习。

  于是,8月21日上午,她找到了这家培训中心的负责人,要求中止培训学习,并退还尚未参加培训部分的学费。

  培训中心的王经理当场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理由是培训中心和陈女士有明确的口头协议,而陈女士只学习了5天就单方面提出要中止合同,这明显是违约行为,培训中心不但可以全部扣除尚未学习的费用,而且陈女士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培训中心雇佣教练、租用学习场地等相应费用。

  多次交涉没有任何结果,陈女士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调解人员认为,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效,陈女士单方面提出了中止合同,这明显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陈女士学校开学后,没有时间参加形体矫正学习这一特殊客观原因存在,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但陈女士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月1日,经过再次协商,在陈女士预交的4500元学习费中,培训中心扣除5天的学习费用1000元和违约金1200元,当场退还陈女士2300元。

  

 

原标题: 学员中途退学支付违约金1200元

标签: 违约金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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