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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索赔案开庭
2014年08月06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上午开庭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纠纷索赔案。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庭审中,原告方律师表示,光大证券的行为不仅构成内幕交易,而且还构成虚假陈述和价格操纵。对此,被告方律师表示,光大错误下单是市场的固有因素,是市场的正常现象。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下错单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光大证券方面不存在主观故意,投资者损失是因为股民盲目跟风炒作,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同时,鉴于本案相关的杨剑波等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投资者:光大主观故意明显,申请追求刑责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归纳了该案件的四大争议焦点。分别为:1、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3、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4、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审判长表示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109件,但此次合并审理的案件仅为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的61件,包括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其余案件日后再开庭审理。

  此前光大证券2014年中报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89起,涉诉标的约1202万元。”

  因为61起案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具体事件略有差异,这次61起案件的投资者由4名律师分别代理。

  原告投资者方认为,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中,导致大盘出现大幅波动,许多投资者在大盘飙涨时买入股票,但因大盘很快大幅回落而损失惨重。之后,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光大证券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价格操纵,应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此外,另一名投资者代理律师直言,光大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800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申请法庭移交刑事审查。

  光大证券:系统异常引发“乌龙指”,光大也是受伤者

  针对投资者的指控,光大证券并不认可。8·16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并没有主观过错,完全是由系统错误引发的,不是光大证券故意为之,也不是有意操纵。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无法确定是否是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内幕信息。

  此外,光大证券的代理人强调,早在11点32分左右,媒体关于股指波动,光大乌龙指等问题就做出了报道,并被各大网站大肆转播,这也让误下单的信息成为公开的消息,并不存在光大隐瞒的问题。

  在此问题上,双方展开了拉锯式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光大代理人混淆视听,因为媒体报道属于揭露,而不是光大证券本身的披露。更为严重的是,在媒体揭露后的当天中午13时,光大董秘梅键曾对媒体否认了乌龙指的存在。这是光大蓄意隐瞒乌龙指信息并做虚假陈述的铁证。

  光大证券回应,2013年8月16日11点40分,光大方面才召集紧急会议,持续一小时。当时董秘并未参加会议,也不知晓该会议情况。董秘对媒体的回应纯属个人行为,并不是光大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认为光大这是赤裸裸的推卸责任。光大方却坚称,董秘当时并未获得公司授权发布,因此是个人行为。

  更值得一提的是,光大证券方认为,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造成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光大证券称,对于重大误解事实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但鉴于实际无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担了损失。

  根据庭审公告,此案预计审理时间为8月5日及8月6日两天。

原标题: 光大证券“乌龙指”索赔案开庭

稿源: 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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