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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新政
2014年08月05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8月4日,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8月1日出台并实施,旨在加快推进我市企业接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多渠道股权和债权融资,切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台州经济创新发展。

  《意见》指出,对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直接奖励50万元,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台州市内的企业,直接奖励80万元。对于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台州区域内的上市企业,按募集资金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根据具体要求给予奖励。

  《意见》鼓励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和“成长板”的企业,在其他相关方面根据具体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

  《意见》指出,对于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场外市场私募债等各类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债券的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功发行后,分3年期(含)以下和以上二档,分别按融资额的0.1%和0.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债券融资(含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意见》表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市内外各类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在台州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和服务。对本地注册的专业股权投资企业,根据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具体规定给予奖励,但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享受奖励的企业,如果5年内迁离台州,应当全额退回按本政策所取得的各项奖励。

  《意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担保,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积极争取和吸引保险机构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台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环保节能等领域,并根据相应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 

原标题: 我市出台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新政

稿源: 台州日报 作者: 朱小兵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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