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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8万多元工资还卷款跑路
2014年08月0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玉环一老板因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

  加工厂经营不下去没钱给工人发工资,老板带着空调、电脑、摩托车跑路。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被告人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

  老板故意拖欠工资被判刑

  37岁的胡某是湖北咸宁人,26岁来到玉环打工,经过几年的打拼,有了自己的事业。2007年他在玉环县龙溪镇开办了一家加工厂(该厂未经工商登记)。开始几年,胡某的加工厂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但到了2012年,胡某频繁应酬,开销渐渐地变大,还染上赌博的恶习。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胡某累计拖欠8名工人工资86380元,还在外面借了高利贷。

  8名工人迟迟要不到工资,找到了当地的劳动部门。2013年2月5日,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到胡某的厂门口,责令其于次日16时前付清工人工资。当天,感觉走投无路的胡某经过一番权衡,带着4.5万元、一台空调、一台电脑和一辆摩托车躲到安徽岳母家,还换了手机号码。

  2014年3月20日,胡某被抓获。同年3月31日,除一名工人同意延期支付外,其余7名工人工资共计68380元均由胡某家属筹集资金支付完毕。虽然如此,但胡某的种种行为难逃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某案发后已支付拖欠工资,并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链接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2月25日,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隐匿财产,恶意清偿,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等四种情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拒不支付报酬罪。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浙高法〔2013〕93号文件中确定“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原标题: 拖欠8万多元工资还卷款跑路

稿源: 台州晚报 作者: 记者包斌斌通讯员应雨轩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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