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海的陈女士向本报维权记者投诉,她在椒江一商场买鞋子时,导购员用她的手机与另一个顾客沟通,事后,她的手机便不翼而飞了,她觉得商场要负一定的责任。
记者调查
陈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在商场的一家鞋专柜试鞋,突然想到她的一个朋友也想买这个牌子的鞋,便让导购李女士用自己的手机与朋友联系。
看到导购李女士和自己的朋友聊得投入,陈女士也就安心在柜台里看鞋子、试穿鞋子。然而过了一会儿,陈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
“对方说已经把手机还给我了,但她也不确定,我真的不记得了,当时,她们给我拿鞋,我忙着试穿,我们都搞不清楚。”陈女士说,发现手机不见后,她赶紧用其他手机拨打自己的电话,“第一个电话打过去是通的,第二个电话打过去,便已经关机了。”
于是,陈女士报了警,并要求调看监控,没想到商场监控竟然都坏掉了,不管用。“这么大的商场,监控竟然是坏的,这让顾客们如何放心在此购物呢?”陈女士说
对于陈女士的遭遇,该商场的李女士表示,当时确实很忙乱,她记得把手机还给陈女士了,放在陈女士试鞋的沙发处,但也不确定。“在陈女士试鞋的过程中,确实还有其他几名顾客也在店中。”李女士说。而商场的一名负责人则表示,此事还在协调中。
律师说法 陈女士在商场消费,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事件,如果陈女士所述和记者了解的情况真实,陈女士对本人手机的“占有”因导购员借用而转移至导购员之手,那么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导购员在临时“占有”时应当尽到手机的保管义务,包括避免损坏、丢失等。而在本事件当中,导购员说已经将手机交还陈女士,而陈女士则称没有交还,结果是手机丢失。如果导购员没有尽到保管义务,那么导购员所在的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购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说发生的侵权等责任由用人方承担)。如果陈女士自身没有尽到安全保管义务,有疏忽大意的情况存在的话,陈女士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如果商场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存在的话,那么商场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是补充责任)。 最后,希望警方能够尽快破案,维护陈女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 在试鞋过程中,手机不翼而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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