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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说法”抵御“说情”,应成为检察官和当事人的共识
2014年07月17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摘要】 司法公信的不彰需要司法机关用个案正义来慢慢化解。相比起“说情报告”,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要用制度保障检察官敢于“说法”,让“说法”抵御“说情”,成为检察官和当事人的共识。

  遇到打探案情、打听举报人情况、为案件请托说情等7种行为,检察人员需提高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

  对于中国这个人情社会来说,办案遇上说情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在很多国家,利用人情关系明确向法官、检察官提出关照某个案子,哪怕没有金钱交易,也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有句司法谚语说,法官的操守就如皇后的贞洁,不容怀疑。此典出自古罗马凯撒休妻的故事。当凯撒听到妻子庞培亚红杏出墙,马上就将她休弃。但在法庭上,凯撒却说他根本不相信妻子会与别人有染。公诉人质问凯撒为何又要休妻,凯撒回答说:“除非我的妻子连被人怀疑都没有!”这个故事被后人附会为“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意思就是鉴于皇后的特殊身份,只要当皇后的贞操受到公众的怀疑,哪怕皇后是清白的,她也不能再“母仪天下”。

  由此对照,对于正处于法治建设期的中国,法官、检察官值守在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可视为法治社会的“底线守护者”,其操守同样不容怀疑。被暗中说情的法官、检察官也许在个案的处理上仍能秉承公正,但总归不能摆脱“被怀疑”。由于说情往往不公开,承认也就是承认了程序不公。这是司法的大忌。故司法一向对“人情案”极其警惕,并在制度设计上有种种监督与制约来预防“徇情枉法”。

  最高检以“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来防止说情等干扰,也属于司法程序正义的应然组成部分。这种内部监督之所以必要,正源于光凭检察官个人还无法有效抵御一些说情。所以“规定”明确要求检察人员对7种可能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要及时报告。对于应报告而不报告的检察人员,还要依后果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检察官是个“说法”的职业,为什么倒怕了“说情”?这还得追溯到目前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一些弊端。检察官和法官在内部遵循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在外部工资福利全靠地方供给,要抵御上级和地方党政要员的“说情”,实在不易。对于源自公权力系统的说情,已经拉起帷幕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致力于“司法去行政化”和“司法去地方化”。相信随着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和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等顺利推行,司法官员在抵御权力说情上能更轻松。

  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说情的主体上除了来自权力阶层之外和固有的“血缘关系”为主,也扩展到了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战友关系等等。这种说情极易引发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更应引起警惕。

  也要看到,说情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要借说情影响司法,获取法律之外的利益;一种是要借说情来排除妨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一种说情,我们好理解。后一种明明是占理的,为何也要说情,这说明在一些涉案人看来,哪怕于法有据,不说情也不足以保证司法公正。这种司法公信的不彰需要司法机关用个案正义来慢慢化解。相比起“说情报告”,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要用制度保障检察官敢于“说法”,让“说法”抵御“说情”,成为检察官和当事人的共识。

原标题: 用制度来保障检察官敢于“说法”

稿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王琳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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