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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收入不低,仍伸出了贪婪之手
2014年07月17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台运集团原副总经理梁震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其妻救夫心切,找人作伪证,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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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家送来的东西,他一一笑纳

  台运集团是一家有60多年历史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旅客运输、汽车服务、房地产、旅游等四大产业。

  梁震亚现年51岁,25岁那年进入台运集团从事汽车修理。经多年打拼,2001年,梁震亚担任集团副总经理,分管行车安全、机务成本、车辆保险等工作。

  根据台运集团的相关规定,如需购置营运车辆,下属子公司提出具体的采购申请,由客运业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之后,分管安全机务的副总经理梁震亚负责联系汽车销售公司采购。

  虽不直接参与汽车销售公司的选择,但在采购过程中,梁震亚对具体车型的选择有一定的决定权。同时,梁震亚还掌握着台运集团汽车更新的所有信息。于是,汽车销售公司总是千方百计同梁震亚搞好关系,以得到他的关照。

  2006年,在参加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一次年会期间,该公司经理陈某私下递给梁震亚一只女士手表,价值人民币5100元。2010年,台运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向该销售公司买了7辆客车。事后,陈某送给梁震亚3万元现金。2012年,同样是在该公司年会上,陈某借年会费用的名义送给梁1万元现金。

  2006年8月,台运集团与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有了业务来往。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样离不开梁震亚的支持。

  梁震亚喜欢玩摄影,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向这家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洪某咨询两个相机镜头的价格。洪某自然心领神会,一打听,差不多要1.5万元。两个多月后,洪某来到梁震亚的办公室,将梁之前咨询的两个镜头一并交给了他。梁震亚对镜头爱不释手,对价钱的事情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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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判,三天后提出上诉

  因涉嫌受贿罪,2013年4月12日,梁震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梁震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4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庭审时,梁震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了异议。为了证明陈某送的1万元是其委托自己招待台州客人,其辩护律师当庭提供了陈某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同时参加该会议相关人员的证言也被一并提交法庭。

  此外,梁震亚称,在案件侦查期间,他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不得已做了违心供述。

  庭审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申请,法庭组织辩护人、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等一同观看了相应的同步视频录音录像。

  经过举证、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证实了审讯合法,认为辩护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且证人未到庭作证,不予采信。

  2013年11月18日,法院判决认定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成立,依法判处梁震亚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讯问的全程都要进行同步视频录音录像。

  “提押证、同步视频录音录像和看守所的登记,这3处记载的审讯人员、审讯时间相互印证,能证明录入时间的客观性。”参与侦办此案的路桥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介绍,“同步视频录音录像不但有利于对证言进行固定,对侦查部门也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一审判决3天后,梁震亚提交了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自己无罪。

  此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梁震亚在2012年收受的1万元是否为受贿等部分事实存在疑义为由,将案件发回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被退回路桥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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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作证,夫人“赔”了进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5万元恰好在个人受贿金额的一个量刑档次上。庭审期间,陈某等的证言与侦查阶段有出入,这1万元是否有问题?路桥检察院反贪局立即行动,重启侦查。

  出乎侦查人员预料的是,仅经过一天的调查,案情便明朗了。

  原来,每年,陈某所在的销售公司要召开一次公司年会,邀请全国的各大汽车公司和客户召开半天短会,之后通过旅行社安排参会人员旅游。

  2012年的旅游线路,是从上海乘坐游轮至韩国济州岛游玩。游轮上吃住都是免费,唯独酒吧里酒水的费用需要自理。

  侦查人员找到陈某等人,耐心地给他们讲解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出示了新的相关证据。陈某等很快承认了自己答应梁某妻子的要求而作伪证的事实。

  原来,在梁震亚被拘留后,妻子谢某四处活动,想找到帮丈夫减轻处罚的办法。经人点拨,谢某想到请人出具虚假证明,从而减少被指控的受贿金额。

  为了得到相关的材料,谢某找到丈夫的一个好友。之后,在朋友的帮助下,谢某找到汽车销售公司的陈某和当时的4名参会人员。

  事实上,台州片区没有组织过统一活动,也没有梁震亚说的代销售公司招待台州片区的客人。谢某苦苦央求,虽然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后者仍然在材料中签了字。

  提供虚假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因涉嫌妨害作证罪,案件线索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居间联系的梁震亚的朋友也被警方一并立案侦查。

  到案后,谢某很快交代了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今年6月24日,谢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梁震亚的朋友则被取保候审。

  同月30日下午,梁震亚受贿案重新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大量的铁证面前,梁震亚放弃了抵抗,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对重审判决结果,梁震亚没有提出上诉。

  梁震亚收入不低,全家并不缺钱,却伸出了贪婪之手;谢某救夫心切,妄想通过作假证让丈夫逃避罪责,结果自己身陷囹囫。公诉人说,在这起案件中,公司高管被贪欲绊倒,妻子聪明反被聪明误,教训是很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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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相关法条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 国企高管收入不低,仍伸出了贪婪之手

稿源: 台州晚报 作者: 通讯员 陆简轩文/图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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