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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2014年07月15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银监会:

  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7月11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银行业资深人士指出,“35号文”剑指银行理财产品乱象,将使得客户的理财资金更加安全,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产品收益率。

  “35号文”明确,应严格实行全方位的风险隔离原则。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应实行风险隔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35号文”要求,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实行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业内人士指出,“35号文”最受关注的是上述关于风险隔离的各项要求,尤其是“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的规定。据某国有大行相关部门的资深人士介绍,很多银行将不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归结到一个资金池,部分资金投向长期项目,以此实现高收益。而一款产品到期后,后续的产品将会填上。

  该人士认为,“35号文”要求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此举限制了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对客户的资金安全有利好,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另有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也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借用最多的通道是信托。信托公司按银行要求,将银行资金投资到指定对象。由于所投资的是长期项目,而理财产品发行所获得的资金又是短期资金,期限错配最易引发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笔者发现,早在年初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就指出将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业风险严格管理。对于理财业务,银监会当时就提出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

  此外,“35号文”还要求银行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林晓丽)

原标题: 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稿源: 台州商报 作者: 林晓丽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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