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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纵容“保外就医”违规脱管
2014年07月11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编者按:近日,网友发帖,曝广西阳朔官员石宝春获刑十年未坐一天牢,借“保外就医”名义逍遥狱外。事件持续发酵,直至7月8日,石宝春被收监,17万元脏款被追缴。

  从以往曝光的类似案例看,保外就医很容易成为罪犯逃避牢狱之灾的障眼法。其背后的审批流程过简、监管不力、执行不严导致保外就医屡屡走样,反而违背了该制度人文关怀的初衷……

  打“保外就医”的主意逍遥“狱”外

  10年监禁未服刑一日,石宝春并非个例

  首先要谈谈“保外就医”的初衷,它是指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这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本来国家是给予犯人的一种制度关怀,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不过,恰恰这种“善”念被不法之人钻了漏洞,2009年广东江门副市长林崇中因为受贿判刑10年,不过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判决当日林崇中就直接从法院回家,每天泡茶楼、开宝马、住别墅,此后媒体才曝出是其买通了看守所长和医生等人,违规违法办理的“保外就医“程序。

  在民众的固有认知中,让判刑罪犯离开监狱服刑,无异于让其逍遥“狱”外,尤其当罪犯身份特殊,人们更倾向于猜疑保外就医成贪官“特权通道”、“越狱密道”。

  曾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紧盯着。” “如果他们保外就医低调些,被发现的几率极小。”事实上,这几年被曝光的几个案例中,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都是过着神仙般的日子,太过“招摇”和高调。

  这次报道的原广西省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宝春,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自判刑之日起,他就没坐过一天牢。网友举证,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宝春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今年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宝春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要清楚,保外就医造假案,不能单凭罪犯高调脱管行为被曝才获查。如果保外就医一再成为罪犯投机取巧、逃避制裁的制度后门,被判贪官逍遥狱外,犹如让反腐的重拳打在了棉花上,消释的不仅是反腐成果,更有法律的公信力。

  “保外就医”制度本身已经走样落后

  既因立法不完善,也因审查不严,事后监督更有局限性

  从古至今,再严密的制度都有需要完善的空间,这点从近年来的《刑诉法》修改、《宪法》修订等方面已经显现。

  目前,各地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办法中指出“保外就医的病残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这种执法系统内部的自我鉴定、自我审查,缺乏外部监督,容易产生腐败。

  而目前媒体报道出来的诸多极端案例,也是在1990年后发生的,尤其集中在2000年附近,这点似乎已经引起了中央部委的关注。

  2013年,国家多部位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程序进行了修改,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最高检日前也制定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度漏洞得到填补。

  不过,即使在修改后,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事后监督效果不好,有其局限性,如果有事前监督,能从一开始启动行政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将会事半功倍。”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美国联邦刑事辩护律师协会(NACDL)会员张青松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说,权力越集中,越容易产生腐败。

  他认为,行政审批程序的启动伊始,就应有第三方介入,比如,法院审查,可由检察院或监狱提出反对意见,这种三角形的程序审查方式,才能有效遏制保外就医走样。

   “保外就医”违法后追责困难,造假不受司法追究

  钻漏洞违法成本低廉,保证金交纳比例较小促违法现象屡现

  在修订上位法《刑诉法》后,根据最新规定,被判刑的人确有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仍可以监外执行。

  但是,保外就医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首先,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其次,罪犯的疾病鉴定,应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应该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诊附诊断书、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字盖章。第三,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临行。对罪犯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最后,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不过,要注意的则是,虽然修订了《刑诉法》,但违法成本低廉则成为了“漏洞”的源头,比如,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

  刑法中的伪证罪,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

  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原副科长张明杰,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这种极地的违法成本,终究引发了违法根源。

  其次,国内外都具有“担保金”的项目,但相对于国外,我国担保金比例极地,国外司法担保金甚至一度达到上千万,我国5000元即可担保出狱。

  环环相扣的执行环节,一旦出现“变通”或不执行、交付与执行脱节,事后监督不力,执行机关相互推委的情况,“监外”罪犯就会处于脱管状态。当监狱系统的限制手段,未能在社区获得承接和转化,出监后的犯人,便很少再受到相应的制约。

  给“带病”的保外就医要开“透明”良药

  审查条件更严、更重,执行程序公开,公开听证

  截止今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此外,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774人。

  而令人更大跌眼镜的则是广东省的“纠正率”,在2008年广东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单省共纠正脱管漏管罪犯2951人,纠正率高达80%,由此可见整个“保外就医”环节已经几近“溃烂”,其问题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而从现行的程序设计来看,无论是"对外公示"还是"判决文书网上公布",都还只是针对假释和减刑案件,而对于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要抑制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发生,专家们提出不少建议,有从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着手的;也有提出在执行环节,要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互通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密切配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在监管环节,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此外,在执行和监督程序上,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均以律治罪,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只有加强公开听证意识,公开透明、严格执法,才能有效堵住“保外就医”的制度性漏洞。在大多数民众的固有认知中,容不得判刑人员在狱外服刑。石宝春被收监,首先还是要查明是否确属保外就医,如果由于审查不严、执行不当,造成保外就医走样,需严惩罪犯、严查相关渎职者、作伪者,让其付出相应代价,承担事发风险,不让保外就医成为罪犯逍遥“狱”外的变通渠道。>>阅读全文

  如果获刑官员不坐牢,无异于违法零成本,就会鼓励官员前腐后继继续违法。

 

原标题: 不能纵容“保外就医”违规脱管

稿源: 作者: 张青松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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