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处了解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下称《规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规范》变化较大,对当前很多“偷面积”的绝招有极大的杀伤力。
工作人员提醒,新版《规范》将影响容积率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开发商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引起注意。
飘窗“偷面积”行不通了
新《规范》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这也是新规中变化最大的一条。按照2005版《规范》,飘窗是不算面积的,这也是许多开发商在售楼时经常提到的赠送飘窗优惠。不过以后,这种说法行不通了。据市建设工程造价处工作人员介绍,从今年7月1日开始,类似结构楼板外挑,窗户并没有凸出建筑外墙面的所谓凸窗设计,都要计入建筑面积。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都得计入面积
新《规范》要求,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则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而在旧版的《规范》里,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来计算。
“‘送超级大阳台’曾是不少开发商偏爱的一招。”业内人士说,根据新规定,只要阳台在主体结构内,无论是封闭还是开放,都将计入面积,“这样,以后赠送阳台的促销形式怕是行不通了。”
设备管道夹层也要算面积
新《规范》显示,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而在原先《规范》内,不计算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面积。
记者从我市一些建筑工程设计公司了解到,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在2005版《规范》中,设备管道夹层是不算面积的,而现在需要根据层高情况计算面积。也就是说,现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采光井面积并入自然层
新《规范》要求,建筑物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而原先《规范》内,设计加以利用而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也就是说,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而在2005版《规范》中,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采光井并不计算面积。
原标题: 今后,开发商可没法送飘窗和阳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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