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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籍童星状告经纪公司 经纪公司反诉索赔56万
2014年07月1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温州一名6岁的女童星与经纪公司“闹掰”要求解约,解约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经纪公司提起反诉,以女童星擅自解除协议和“接私活”为由,要求女童星赔偿两项违约金共56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女童星要求解除与经纪公司的协议

  6岁女童可可(化名)是市区人,上幼儿园,可可的母亲李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根据起诉状,去年11月18日,可可与温州一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协议书》。双方约定,该公司作为可可的独家经纪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可可的经纪人。

  今年4月28日,可可方面向经纪公司发出一份《解除艺人经纪协议书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可可方面提出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书》。但双方现在因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发生争议。

  在诉状中,可可方面要求:确认她向该公司发出的《解除艺人经纪协议书通知书》有效,并确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书》已经解除。

  经纪公司称协议期限到2018年

  可可的起诉在鹿城法院立案后,被诉的经纪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

  在反诉状里,该公司称,与可可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书》合同期限为5年,即2013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协议约定,可可除接受公司安排的活动外,若接洽其他公司或个人为其安排的活动,应当经公司同意。可可不得私下与客户协商和签署任何酬金协议,不私自收取报酬。若有违反,公司保留以任何方式追回代理费的权利,并由可可承担违约责任。可可违反协议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每发现可可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接受客户私下活动一例,可可均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

  该公司认为,《艺人经纪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可可方面不但在合同期限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且屡屡违反约定,未经公司同意,多次私下擅自参加活动。可可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和负面影响。

  经纪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可可支付擅自解除协议的违约金8万元;判令可可支付私下参加活动的违约金48万元,共计56万元。

  公司有否提供优质服务存在争议

  昨天下午,此案一审在鹿城法院西郊法庭公开审理。

  原告方只有可可的母亲李女士和两名律师出席,可可本人未出庭。而被告方,经纪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卢女士没有出庭,由两名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中,可可方面称,《艺人经纪协议书》中,没有就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约定。所以,可可方面提出解约,不存在单方解除协议的违约行为。

  可可方面还称,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可可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这些条款应属无效,甚至属于“霸王条款”。所以,可可方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经纪公司方面的律师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予以反驳。律师认为,可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属违约,违反协议约定,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可可方面称,与经纪公司签约后,公司并没有提供优质的经纪服务,而且参加公司安排的几次活动都要交纳费用,并不是免费参加。

  就此,经纪公司方面辩称,其实在签约后,公司为可可安排了不少活动,比如:为她争取到与《小爸爸》中演“夏天”的童星朱佳煜搭档参加商业广告拍摄的机会,还安排她参加某电视台新年祝福语的拍摄活动等,另外,还在公司网站上为她宣传。正是由于公司精心包装,可可才有机会参加各种活动,知名度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证还待定

  可可“接私活”是否已经告知经纪公司并经同意,成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

  经纪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可可接下6起“私活”的证据。同时,还提供了经纪公司曾于今年4月17日在我市一平面媒体上刊登的一则《声明》。《声明》称,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旗下独家签约的艺人可可等小明星参加走秀、商演、拍摄广告等活动,请直接与本公司联系。如发现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本公司旗下小明星肖像权,将交由法律顾问追究其法律责任。

  可可方面承认确实参加了这6起活动,但是其中1起活动在签约前就已经参加,其余5起活动,在参加前都已经告知经纪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卢女士,这符合协议中“若接洽其他公司或个人为其安排的活动,应当经公司同意”的约定。为此,可可方面向法庭出示了当时与卢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不过,经纪公司方面的律师质疑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称可可参加这几起活动,经纪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后才发现”。

  昨天庭审后,法庭未作宣判。

  案件背后的冷思考:

  这样,好吗?

  可可,2008年出生。一个连上小学都够不上年龄要求的小女孩,如今却要与一家经纪公司对簿公堂。

  她的要求很简单:给我松绑,让我自由飞翔。

  或许有人会说,遇到纠纷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话没错,可要知道,她只有6岁。

  6岁,一个本应该只有童趣的年龄,一个本应该与世无争的年龄,她不应该过早坐在原告席上。这与法制观念无关。

  这一切,归根到底,是大人间“游戏不成”的一场纠纷。

  可可很忙,去年在多省市电视台参加过不少节目的录制,参加了《妻子的秘密》、《秀丽江山之长歌行》等电视剧的演出。

  今年3月,她还在北京参加了某时装周的走秀。作为入选的童模之一,有机会同诸多国际水准的超模们同台走秀,可可在台上的气场毫不逊色,在后台兴奋得又跑又跳,缠着那些身形高挑、金发碧眼的同行玩各种游戏,最后被称为“当晚最具魅力小超模”。有媒体称,可可算得上时尚界的“老江湖”。

  6岁,应该在幼儿园里,和同龄的孩子,玩着适合他们年龄的游戏,唱着适合他们心理的歌曲,跳着适合他们跳的舞蹈。“老江湖”,与这年龄极不符合。

  与经纪公司签约时,协议规定报酬对半分,接私活要罚款。不难看出,这份协议背后存在“赚钱”的影子。尽管,在昨天的庭审中,可可的母亲说,“做这一切,只是让孩子锻炼一下”。

  在这场官司中,不管双方有没有损失,都该给这6岁的孩子松绑了,让她回到童真的世界里。即便有损失,那也是大人之间的事,与孩子无关。

  打官司,做不该做的事。这样,好吗?

原标题: 温籍童星状告经纪公司 经纪公司反诉索赔56万

稿源: 温州网 作者: 黄云峰  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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