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的林先生为了让孩子能在椒江读书,特地在当地买了套房子,这段时间,他一直忙着装修的事。
6月初,他在路桥的台州墨明墙艺工程的店里订购了一批墙纸,当时说好了品牌、规格和价格。大约两个星期后,这批墙纸送到了林先生的新家,虽然样子看上去差不多,但林先生发现,品牌不一样了。对此,林先生觉得,商家是不是骗了他。
商家向林先生推荐了“科翔”墙纸
林先生的儿子今年9月就要在椒江上学,为了让他能够在上学时住上新房,这段时间,林先生一直忙着给新房子装修。
6月初,为了买装饰壁画,林先生来到了路桥装饰城。在一家名为台州墨明墙艺工程的店里,店家热情地给林先生推荐产品。“他问我墙纸买了没,我说已经订了,他又问我订了什么牌子,我说是‘欧派’,他说‘欧派’是小牌子,他们这里卖的是‘科翔’,是大牌子。”
林先生说,因为他已经在洪家装饰城订了一批墙纸,加上他对“科翔”这个牌子不了解,所以当时并未表态。等到回家后,他特地在网上查了这款墙纸品牌。
“‘科翔’确实是个大牌子,我也比较看重品牌,就决定退掉先前订的墙纸,买‘科翔’的。”林先生说。
6月5日,林先生又去了一趟台州墨明墙艺工程,在商家提供的样式本上,他挑中了两款。同时,又在店里订了另外两款不同品牌的墙纸。
“这些墙纸加上辅料等,一共是6000多元,我先付了1000元的订金。”林先生说。
说好的“科翔”
贴上墙后发现变成了“梵米丽”
6月中旬,商家将林先生订购的墙纸送到了他的新家。
“我看了一遍,图案、数量都对。”林先生说。在确认墙纸花纹后,送货人员就把墙纸贴上墙。
不想,问题来了。就在送货人员刚走,林先生发现了一张他落在这里的销售出货单。
“我买的是‘科翔’,可出货单上写的却是‘梵米丽’。”看着这张出货单,林先生的心里打起了问号,“订墙纸的时候,曾有一张订货单,我就根据上面的型号去‘科翔’官网上查,可根本就没有这个型号,后来我又去淘宝网上去查出货单上‘梵米丽’墙纸的型号,发现图案跟我买的一样。”
在证实自己的猜测后,林先生找到商家讨要说法。“对方刚开始还不承认,说不会错,后来我说有出货单,他又去查了一下,说的确是自己弄错了。”
对于这件事,林先生认为商家存有欺诈嫌疑。
“我们刚开始明明说好的是‘科翔’,现在货送到家了,却是其他牌子,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林先生说,像这样的事情,商家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赔偿,“他们说一般都是要以一赔三的,我也不要求赔三倍,就赔个两倍。”
林先生说,商家提出过“更换墙纸”的解决方式。“但墙纸贴上了,要是撕下来,墙面就不平整了,而且我小孩9月份就要读书,这样换来换去我也等不及了。”
商家称因疏忽而出错,并非欺骗消费者
对于这件事情,墨明墙艺工程的店主李先生给出了解释。
“出现这样的错误,确实是我疏忽所致。”李先生说,但他并不觉得自己是在欺骗消费者。
“当时来店里的时候,我确实给他推荐了‘科翔’的墙纸,而且我们店里也确实在卖‘科翔’墙纸,但由于我们店里有几千款样本,所以我也给搞错了,拿给他挑的时候,我还以为是‘科翔’的。”李先生说,墙纸送到消费者家里时,送货人员肯定会让消费者核对数量、款式和颜色,“这些内容都是在商标上面的,我们也不可能换商标,如果产品有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在那个时候就跟我们说,只要墙纸还没有贴上去,那么要退还是要换,我们都会配合的。”
李先生说,在这件事情上,他确实有一定的责任。“确实是我疏忽了,不管是道歉还是赔偿,只要在合理范围内,我们都会接受。”
商家提出两种解决方式,但尚未协商下来
对于这件事,李先生说,他愿意提供两种解决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换墙纸,我们负责把墙纸撕回来,然后消费者来我们店里重新选,我们再给他贴上去,这个过程只要一个星期,不影响入住时间,而当中产生的费用都由我们来承担。”李先生说,如果更换墙纸过程中造成了墙体损坏,那么他们也会承担损失,把墙体补好,“如果消费者挑选的墙纸低于原先的价格,我们会补差价,如果消费者挑的价格略高于之前的,那这其中的差价也由我们承担。”
而李先生提出的第二种方式是消费者不更换墙纸,由他们做适当赔偿。
“这两款墙纸一共是3816元,除去人工费和辅料费,连本带利不过3000元左右,而错给消费者的墙纸就算按照网上的最低价格来算,两者之间的差价也就1000来块。”李先生说,原本他只准备赔偿1000多元,但之前工商所来协商过,所以他还是按照之前谈定的2000元价格来赔偿。
李先生说,目前他和林先生还没有协商下来,他也希望能尽快把事情解决掉。
对于这件事,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商家存在过失,但是否存欺诈则视情况而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具体到本案,即商家应当向林先生交付其订购的墙纸。而作为商家,则应对自己出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比如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及时与消费者确认所订购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等。在此,本案商家存在明显过失。那么是否像林先生所说的,有欺骗消费者之嫌呢?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办法》)第2条的定义,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同时,《办法》第3条第1款将商家向消费者销售“以次充好”产品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因此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商家将“梵米丽”作为“科翔”销售,还是林先生误选了“梵米丽”的产品?如果是前者,则商家可能构成欺诈,应依《消保法》第49条之规定向林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若为后者,则商家并不能构成欺诈,只需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
基于商家处理问题的态度还算积极,建议双方进一步协商处理。在此,再次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核对订单并验收商品,确保单证、单物一致,以免纠纷。
原标题: 买的是“科翔”,上墙后变成“梵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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