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公安局女协警林某利用职务便利,5年期间挪用公款200余万元用于炒股票炒黄金。7月2日,天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林某1982年出生,2005年开始担任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勤,主要负责收取和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缴纳的委托代付款并做账。2009年,林某开始将有些当事人现金交付的委托代付款直接纳为己有,此外还通过收款后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委托代付款。林某将挪用所得主要用于日常挥霍及炒股票炒黄金。
2012年年底,林某发现委托代付款的备用金专用账户里的资金已经所剩无几,于是不敢再继续挪用。2014年,林某被调到新岗位工作,意识到挪用公款的事情再也瞒不住了,在变卖自己名下两间民房并还清银行抵押贷款之后,林某向交警大队归还了69万元。因剩余款项已没有能力归还,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计,林某共挪用公款近2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 天台交警大队一女协警挪用公款200余万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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