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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审清一起盗窃案,温岭首例警察出庭作证
2014年06月15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6月12日下午,温岭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叶某盗窃一案,与以往不同,出现在证人席上的不是普通群众,而是温岭市公安局两名民警。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温岭首例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对叶某所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三个证据资格要件而被采信。警方的证言成了断案的关键一环。

  原来,叶某曾于2013年9月17日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后在押服刑期间被同监犯王某举报盗窃,于2013年11月28日在看守所做过谈话笔录,并于2013年12月4日首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当时叶某对自己实施三次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后所做的笔录也均对盗窃予以承认。

  被告称为帮他人立功才承认“盗窃”

  到了2014年4月18日,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审判长向叶某发问为何讯问笔录和谈话笔录中盗窃时间不一致时,叶某否认自己实施过盗窃,“我是为了帮王某立功才虚构盗窃的。”可当继续追问时,叶某始终沉默不予回答。审判长决定休庭,并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6月9日下午,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2条规定,温岭法院召开该院首次庭前会议,在合议庭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叶某及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等程序性问题交换了意见,合议庭同意公诉人追加一份提押出所登记表及两位证人的笔录作为证据材料,同时明确“非法证据”及“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标准,进而对该案的讯问笔录不构成非法证据达成共识,并确定由2013年12月4日对叶某作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两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也就有了本文开头警察出庭作证的那一幕。

  出庭警察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合议庭进行了具体说明,并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询问和质证。

  本案未当庭宣判。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益处多

  “证据是‘诉讼之王’,但证据只有具备‘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公正判决,同时能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取证意识、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合法化,也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温岭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原标题: 温岭警方两名侦查人员出庭当证人

稿源: 台州晚报 作者: 通讯员 郑丛华 记者 金伟巍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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